「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是認定貨品之原產地的規則。由於配額、優惠性關稅、反傾銷法與平衡稅等政策有造成出口國間不公平待遇之虞,因此原產地規則在貿易規則上也就顯得重要。此外,貿易統計以及貨品之產地標示也適用原產地規則。由於全球化,以及貨品可能在不同國家加工而成,因此原產地的認定更趨複雜。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CRO)係依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第三篇第4條第1項之規定所設立,提供會員對協定相關規定進行諮商之機會,並執行協定規範或貨品理事會之交辦事項。 年度報告(G/L/*) 會議紀錄(G/RO/M/*) 工作文件(G/RO/W/*) 與原產地規則有關之爭端案件(G/RO/D/*) 一般性文件(G/RO/*)
委員會之下另設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TCRO),就與原產地規則協定有關之事務提供意見及資料,並負責與「關稅合作理事會(CCC)」合作,共同推動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計畫(Harmonization Working Programme, HWP)。
調和工作計畫係原產地規則最主要之工作,其相關規範歸納於原產地規則協定第四篇,以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並促使世界貿易運作更為穩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規定,應於WTO協定生效後3年內(即1997年10月)完成該計畫,惟實質議題遲至WTO協定生效後第2年才開始進行協商,且其中之複雜性高,因此技術委員會提案,經總理事會通過,將期限延至1998年7月20日。不過,該計畫之協商工作未如期完成。第四屆杜哈部長會議對該工作計畫之進行表示關切,將該議題納入有關執行檢討之部長決議文第9段中,指示該委員會應於2001年年底完成調和工作。但技術委員會仍無法於期限前完成工作,總理事會遂在2003年7月24-25日的會議中決議,將94個重要核心議題之協商工作之期限延至2004年7月,並要求技術委員會於2004年年底前完成尚未解決之技術性工作。惟直到2007年,相關的協商仍然無法達成共識,以2007年4月針對機械設備的協商來看,巴西代表團Ms. Vera- Thorstensen主席表示,在機械設備部分,被迫僅能朝向部分調和(partial harmonization)之次佳方案努力。由各會員國以調和關稅的章別為單元,就稅則轉換或增值比率二者擇一,定案後各會員有2 年時間做選擇並完成立法、通知等工作,然後試驗性實施5年,期滿後再檢討有無改進空間、應否進一步調和各國採行之原產地規則、甚或停止執行。
根據原產地規則協定第三篇第5條規定,各會員於協定生效後90日內提報原產地規則、相關之司法判決,以及與具有一般效力之行政處分。另依據協定附錄二第四條之規定,有關優惠性原產地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及相關原產地規則之法令命令與司法判決之異動亦均應提出通知。有關會員提交之相關通知,見G/RO/N/*系列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