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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簡介

「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是認定貨品之原產地的規則。由於配額、優惠性關稅、反傾銷法與平衡稅等政策有造成出口國間不公平待遇之虞,因此原產地規則在貿易規則上也就顯得重要。此外,貿易統計以及貨品之產地標示也適用原產地規則。由於全球化,以及貨品可能在不同國家加工而成,因此原產地的認定更趨複雜。

原產地規則協定要求WTO會員應確保該國之原產地規則公開化,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扭曲或干擾之影響。原產地規則之適用,應採正面標準,以一致、統一公平及合理之方式為之。

原產地規則協定之長遠目標係追求全體會員之原產地規則的調和。不過,一些優惠性貿易則不在調和的目標內,例如:幾個國家共同設立一自由貿易區,這些國家可在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之規範下,對貿易區內的貨品採用不同之原產地規則。

一、原產地規則委員會

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CRO)係依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第三篇第4條第1項之規定所設立,提供會員對協定相關規定進行諮商之機會,並執行協定規範或貨品理事會之交辦事項。
> 年度報告(G/L/*)
> 會議紀錄(G/RO/M/*)
> 工作文件(G/RO/W/*)
> 與原產地規則有關之爭端案件(G/RO/D/*)
> 一般性文件(G/RO/*)

委員會之下另設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TCRO),就與原產地規則協定有關之事務提供意見及資料,並負責與「關稅合作理事會(CCC)」合作,共同推動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計畫(Harmonization Working Programme, HWP)。

調和工作計畫係原產地規則最主要之工作,其相關規範歸納於原產地規則協定第四篇,以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並促使世界貿易運作更為穩定。原產地規則協定規定,應於WTO協定生效後3年內(即1997年10月)完成該計畫,惟實質議題遲至WTO協定生效後第2年才開始進行協商,且其中之複雜性高,因此技術委員會提案,經總理事會通過,將期限延至1998年7月20日。不過,該計畫之協商工作未如期完成。第四屆杜哈部長會議對該工作計畫之進行表示關切,將該議題納入有關執行檢討之部長決議文第9段中,指示該委員會應於2001年年底完成調和工作。但技術委員會仍無法於期限前完成工作,總理事會遂在2003年7月24-25日的會議中決議,將94個重要核心議題之協商工作之期限延至2004年7月,並要求技術委員會於2004年年底前完成尚未解決之技術性工作。惟直到2007年,相關的協商仍然無法達成共識,以2007年4月針對機械設備的協商來看,巴西代表團Ms. Vera- Thorstensen主席表示,在機械設備部分,被迫僅能朝向部分調和(partial harmonization)之次佳方案努力。由各會員國以調和關稅的章別為單元,就稅則轉換或增值比率二者擇一,定案後各會員有2 年時間做選擇並完成立法、通知等工作,然後試驗性實施5年,期滿後再檢討有無改進空間、應否進一步調和各國採行之原產地規則、甚或停止執行。

截至2008年中,調和工作計畫遂取得較具突破性之進展。WTO CRO業提出「非優惠性調和制度」(HRO)彙編草案修正第2版,未來該彙編草案如經CRO通過生效後,將列為「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之附件,各會員國須依據該案內容修正國內原產地認定標準。

HRO係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分類,就個別產品分別訂定原產地認定規則,目前除原產地規則與其他WTO協定之關聯性議題,以及機械設備之原產地規則2項議題懸而未決,尚待總理事會作出「政策指示」外,CRO仍持續進行原產地規則整體架構(overall architecture,即本文部分)以及剩餘之技術性問題(非屬核心議題之未決議題)等事項之討論,相關共識能否達成仍在努力當中。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協調工作自1995年7月展開,至今已經經過十三年的討論,迄今尚無法完成,究其緣由,除了技術層面、各國對於非優惠性原產規定的差異、各國對於特定原產地規則的尺度不同等為主要原因之外,其他如適用範圍、產業利益、HS版本考量等問題亦是導致HRO工作進展緩滿之因素,但隨著彙編草案修正第2版問世,相關概念已逐漸被各會員國接受。因此,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協調工作前景已較先前更加明朗。

二、通知

根據原產地規則協定第三篇第5條規定,各會員於協定生效後90日內提報原產地規則、相關之司法判決,以及與具有一般效力之行政處分。另依據協定附錄二第四條之規定,有關優惠性原產地規則(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及相關原產地規則之法令命令與司法判決之異動亦均應提出通知。有關會員提交之相關通知,見G/RO/N/*系列之文件。

三、法源依據

> 原產地規則協定:(概要)(英文)(中文)
> 我國相關法規: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四、原產地規則之概要說明

> 為什麼貨品之原產地如此重要?
原產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貨品原產地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歧視性措施。與進口有關的關稅和限制可能因進口貨品之原產地而不同。原產地規則可適用於:
1. 決定進口貨品是否可享有最惠國待遇與優惠措施
2. 反傾銷稅和安全防衛措施等貿易政策之執行
3. 貿易統計之計算
4. 標示及標誌之適用
5. 政府採購 …(英文)
> 原產地規則協定中是否也有關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規範?
原產地規則協定只規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調和性工作計畫僅就佔世界貿易額約55%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進行調和工作原產地規則協定之附件二是與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相關之共同宣言。該宣言指出,協定中適用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原則與規範亦適用於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英文)
> 調和性工作計畫完成後會有何轉變?
部長會議將會通過統一後的原產地規則納為原產地規則協定之附則的協議。屆時,該調和後之原產地規則將成為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法律文件之一。會員國將 依 部長會議所訂的時程,完成新原產地規則採用的工作。…(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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