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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簡介

世界上各個國家都有其一套技術性法規與產品標準。然而,紛雜的術性法規與產品標準卻造成生產商和出口商業務上不小的障礙。若是法規的制定標準不受限制,則易淪為保護主義的藉口。為此,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 協定)致力於確保法規、標準、檢驗和驗證程序不會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

技術性障礙協定指出,用來認定依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程序必須是公平、公正的。該協定並不鼓勵任何會給予該國國內生產之貨品不公平優勢之方法。同時,該協定亦鼓勵各國承認他國的檢驗程序。如此,一貨品可在其原產國接受是否符合進口國標準之檢驗。

對生產商和出口商而言,獲得市場之最新標準的訊息有其必要性。因此,為易於掌握這些資料,WTO全體會員國應成立該國之技術性貿易障礙( Barriers to Trade, TBT)諮詢單位,提供相關事務之諮詢。

 
  一、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
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係依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協定)第13條規定所設置。該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集會一次,俾使各會員就該協定之運作或促進該協定目標等相關事項有諮商之機會。該委員會在WTO協定生效後3年內,及嗣後每隔3年,檢討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包括有關透明化之協定)之運作及實施,必要時對該協定之權利及義務為調整之建議,並適時向貨品貿易理事會提交該協定之修訂建議。同時,不僅三年總檢討工作,該委員會亦應逐年檢討該協定之執行及運作情形。該委員會例次會議情形,均納入代號為G/TBT/M/*之會議紀錄中。
   
  此外,依據技術性貿易障礙規定,為確保該協定之實行會員得就相關措施向通知委員會提交通知文就,該等措施爾後如有變更亦同。會員所提出之通知文件可分為以下四類:
> 第10.7條通知(代號為G/TBT/10.7/N/*)
  > 良好作業典範通知(代號為G/TBT/CS/N/*)
  > TBT協定之執行與管理通知(代號為G/TBT/2/*)
> 技術性貿易障礙通知(代號為G/TBT/N/MEMBER/*;G/TBT/Notif.YEAR/*)
 


在2006年TBT委員會報告(G/L/803)期間, 委員會繼續探討從第三次三年總檢討報告(G/TBT/13)衍生出來的議題。為了增進會員實施TBT協定第5至9條,以及更了解會員之符合性評估制度,第三次三年總檢討提出了一個工作計畫(G/TBT/13, paragraph 40),提出包括承認符合性評估結果等不同符合性評定方式之議題。根據這個工作計畫,TBT委員會在2006年3月16及17日舉行一個以「符合性評估之不同取向」為題之研討會。

TBT委員會在2006年3月15-17日的會議中完成第11次「協定之履行與管理年度檢討」(the Eleventh Annual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G/TBT/18)和第11次「關於標準之準備、採認與實施之良好法規作業準則」年度檢討(the Eleventh Annual Review of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此外,TBT委員會在2006年11月9日的會議中完成了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條過渡檢討機制的第5次過渡檢討評論(the Fifth Annual Transitional Review),對中國之技術性法規與標準進行了檢視。

關於中國強制認證制度(CCC制度)方面,日本與歐盟均提出意見。歐盟希望減少並簡化程序、避免敏感性之商業資訊之揭露等,日本並且希望能有國外之CABs參與CCC強制認證制度。

在標準化方面,中國將國際標準的定義限縮在由ISO, ITU和其他經由ISO承認的國際組織所訂的標準。美國建議中國將國際標準的定義放寬,歐盟則進一步指出中國內地充斥著所謂「本土」(home-grown)標準,可能與中國採用國際標準之承諾有牴觸之虞,並且希望中國能建立一套透明的程序、採取ISO或IEC所提供的國際標準,以及將嚴格強制標準限縮在少數為了公共利益必須採取強制標準的領域。.

在醫療設備(Medical Devices)方面,美國相當關注中國仍有重複要求(兩次申請程序, 兩次申請費, 兩次現場檢驗及審查), 希望中國能更新其對於減少重複要求的計劃;歐盟亦希望中國能立法只採一道檢驗,並希望中國不要禁止經再加工之醫療設備。

在因電子資訊產品產生之污染的控制執行方面,美國持續關切中國因電子資訊產品產生之污染的控制管理措施, 中國在實施前不到五個月時僅將其大概架構呈報給WTO, 不太可能在不到五個月內將其他配套措施及規定完成;日本希望中國執行此項控制時,各部門間之標準能夠統一。

關於化學產品首次進口之登記以及有毒化學製品進出口之環境管理系統方面, 日本希望中國在化學製品首次進口之登記上,能立即採取對小量新化學物質輸入的簡化通知書,並且對於一些能夠免除通知書的化學製品,簡化其程序。此外,中國的有毒化學製品進出口之環境管理登記系統方面,只有外國出口商才需要取得SEPA的登記證明書(該證明書費用為10000美元),以及需要出口港許可通知,日本認為上述管制可能與TBT協定不符合,特別是第2.1條、第2.2條以及第2.9條。日本希望能獲得中國對此點的解釋。此外,SEPA在「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毒性化學製品」名單中新增了158項高度環境毒性化學製品。日本想知道中國是否會新增任何其他化學製品於其名單上,如果會的話,其進度為何。歐盟則希望知道中國是否有對低容積化學製品降低測試之方案。

關於有毒化學物方面,美國持續關注中國的”高度限制進出口有毒化學物名單”,歐盟對於超出鹿特丹PIC公約以及持續有機污染源之斯德哥爾摩公約範圍的化學製品,要求提出更多理由,並且希望弄清相關風險如何被評估。

此外,美國對於透明化(Transparency)方面,希望中國能將其所有技術規章和符合性評定程序草案通知TBT委員會, 以在實施前能有時間獲得建議;在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方面;在符合性評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方面,中國表示當安全保護的目標達成後將會開始考慮採用不同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美國希望中國提出更具體的計劃. 美國也想知道中國的相互承認協定(MRAs)是否準備承認其他國家機構的檢驗及認證,以及中國有無考慮其他方法來接受其他國家機構的符合性評估結果。另外,美國亦希望中國能說明會其已公開但未告知其他會員的CCC驗證之管制措施相關修正案之進度;有關蒸餾酒,中國已逐漸跟上國際潮流調降對酒精含量高酒類之容忍程度, 美國對於中國表示將最新修正後的規則公佈相當期待。

日本則對無線局部區域網路(WAPI)之技術規定提出建議。中國雖開放無線網路市場,但中國有關當局對國內廠商公開WAPI的技術內容,早於對外國廠商公開六個月。日本認為該措施可能與TBT協定第2.1條不符合,因為中國似乎給予國內產品較優惠之待遇。日本想知道中國採取此項措施之理由。

歐盟則對下述幾點特別提出建議。關於ICT 產品,不同機關的許可程序,耗費成本時間,歐盟認為ICT產品因屬於低風險產品,應適用簡化的程序。在汽車方面,歐盟希望中國能成為聯合國1958汽車協議之締約國之一,並且消除CCC制度繁瑣的檢查及測試程序。在藥品方面,歐盟希望知道為何對於同種且同品質的一批具活性製藥成分之藥品要進行重複採樣以及測試?以及希望中國能確保進口商品以及國內製造的商品受到相同待遇。在化妝品方面,歐盟認為輸入產品的許可程序過於繁瑣,且與大陸所做的國民待遇承諾相違,並希望中國能統一對進口的非特別使用化妝品與國內的非特別使用化妝品之通知系統以及確保不同機關間對相同法令之解釋適用是相同的。另外,對紡織品以及食品標示亦特別提出建議。

關於委員會第四次每三年一次的檢討報告詳細內容,見下述「四、目前討論重點」之整理。

   
二、杜哈回合談判
技術性貿易障礙議題於杜哈部長會議中,係為有關執行檢討之部長決議文之議題。部長會議之指示事項有四:
> 三年總檢討工作應繼續實行(第四次三年總檢討報告內容詳見如下)
  > TBT協定第2.12條規定,各會員應容許其技術性法規之公佈與迄施行之間,有一段合理期間,俾輸出會員(尤其是開發中國家會員)之生產者,有時間依輸入會員之要求,調整其產品或方法。部長會議決議該合理期間應為6個月
  > WTO秘書長應繼續致力於協助開發中國家會員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之工作,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應優先輔助之
> 會員應對低度開發國家提供適當之金融和技術援助,俾使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建制新的技術性貿易障礙措施,有效處理該會員執行TBT協定時所面臨之困難………(英文)
 
三、法源依據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概要)(英文)(中文)
 
四、目前討論重點
經過兩年的準備階段, 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在2006年11月9日通過第四次三年總檢討報告(the Fourth Triennial Report)。該報告概述了委員會在過去十一年完成之工作,並訂立未來的議程/計劃工作。
在本次三年總檢討中所考量的六個要點包含:
  • 協定的履行與管理(Implement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Agreement)

  • 自1995年開始, 共有108個會員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關於確保TBT協定的履行與管理所採措施之聲明的義務。最近提出聲明的會員名單請參考G/TBT/GEN/1/Rev.4.。
  • 良好法規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

  • 會員在報告中強調簡化及改善管制環境(regulatory environments)的利益, 並強調開放, 透明化和技術性規範及符合性評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之應用及發展責任的需要。總檢討報告中表示適當的規範性架構能加強可預測性和創新, 也因此能夠提供更穩定的商業環境/趨勢。本次三年總檢討報告亦強調不同國家的規範者規範合作的重要—這是更了解不同規範系統的一種方法。
  • 符合性評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 總檢討報告建立在先前工作的基礎上, 包括兩個WTO關於這個議題的研討會:一個是2005年3月21日關於供應商符合聲明(SDoC), 另一個是在2006年三月舉辦的「符合性評估之不同取」研討會(Different Approaches to Conformity Assessment, G/TBT/M/38/Add.1)。本報告考量多種符合性評估的方法,例如 SDoC和合格符合性評估機構之認證(accreditation to qualify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等,也包含關於促進符合性評估結果之承認, 例如個別的研究、檢定和審視機構間透過自願的互相承認協定,甚至是經認證的機構(accreditation bodies)間區域性和多邊承認協定。.
  • 透明化(Transparency):

  • 本次總檢討報告包含了許多以改進委員會之透明化程序為目標的決議和建議。
  • 技術援助(Technical Assistance):

  • 本次總檢討報告強調建立在以前對於增加透明化以確保技術上援助之流通的重要性。尤其該報告重申TBT委員會在2005年11月所採納的關於特定技術援助需求與回應之自願性通知形式(Format for the Voluntary Notification of Specific Technical Assistance Needs and Responses G/TBT/16)之重要性。此外,該報告也提到良好作業(good practice)的運用,對於加強技術上援助的效率和效果是必要的。同時會員適時的提供可預測而持續的技術上援助亦為重要事項。
  • 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 本次總檢討報告鼓勵會員告知委員會對於開發中會員國的特殊差別待遇, 包括它們如何考慮到關於技術規章及符合性評估程序準備之特殊差別待遇條款的資訊. 該報告也鼓勵開發中會員自行估計這種特殊差別待遇的效用和利益。
完整的報告內容請參閱 G/TBT/19. 先前的三個委員會報告請參閱 G/TBT/5, 9 an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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