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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TBT委員會報告(G/L/803)期間, 委員會繼續探討從第三次三年總檢討報告(G/TBT/13)衍生出來的議題。為了增進會員實施TBT協定第5至9條,以及更了解會員之符合性評估制度,第三次三年總檢討提出了一個工作計畫(G/TBT/13, paragraph 40),提出包括承認符合性評估結果等不同符合性評定方式之議題。根據這個工作計畫,TBT委員會在2006年3月16及17日舉行一個以「符合性評估之不同取向」為題之研討會。
TBT委員會在2006年3月15-17日的會議中完成第11次「協定之履行與管理年度檢討」(the Eleventh Annual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BT Agreement, G/TBT/18)和第11次「關於標準之準備、採認與實施之良好法規作業準則」年度檢討(the Eleventh Annual Review of the Code of Good Practice for the Preparation, 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此外,TBT委員會在2006年11月9日的會議中完成了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8條過渡檢討機制的第5次過渡檢討評論(the Fifth Annual Transitional Review),對中國之技術性法規與標準進行了檢視。
關於中國強制認證制度(CCC制度)方面,日本與歐盟均提出意見。歐盟希望減少並簡化程序、避免敏感性之商業資訊之揭露等,日本並且希望能有國外之CABs參與CCC強制認證制度。
在標準化方面,中國將國際標準的定義限縮在由ISO, ITU和其他經由ISO承認的國際組織所訂的標準。美國建議中國將國際標準的定義放寬,歐盟則進一步指出中國內地充斥著所謂「本土」(home-grown)標準,可能與中國採用國際標準之承諾有牴觸之虞,並且希望中國能建立一套透明的程序、採取ISO或IEC所提供的國際標準,以及將嚴格強制標準限縮在少數為了公共利益必須採取強制標準的領域。.
在醫療設備(Medical Devices)方面,美國相當關注中國仍有重複要求(兩次申請程序, 兩次申請費, 兩次現場檢驗及審查), 希望中國能更新其對於減少重複要求的計劃;歐盟亦希望中國能立法只採一道檢驗,並希望中國不要禁止經再加工之醫療設備。
在因電子資訊產品產生之污染的控制執行方面,美國持續關切中國因電子資訊產品產生之污染的控制管理措施, 中國在實施前不到五個月時僅將其大概架構呈報給WTO, 不太可能在不到五個月內將其他配套措施及規定完成;日本希望中國執行此項控制時,各部門間之標準能夠統一。
關於化學產品首次進口之登記以及有毒化學製品進出口之環境管理系統方面, 日本希望中國在化學製品首次進口之登記上,能立即採取對小量新化學物質輸入的簡化通知書,並且對於一些能夠免除通知書的化學製品,簡化其程序。此外,中國的有毒化學製品進出口之環境管理登記系統方面,只有外國出口商才需要取得SEPA的登記證明書(該證明書費用為10000美元),以及需要出口港許可通知,日本認為上述管制可能與TBT協定不符合,特別是第2.1條、第2.2條以及第2.9條。日本希望能獲得中國對此點的解釋。此外,SEPA在「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毒性化學製品」名單中新增了158項高度環境毒性化學製品。日本想知道中國是否會新增任何其他化學製品於其名單上,如果會的話,其進度為何。歐盟則希望知道中國是否有對低容積化學製品降低測試之方案。
關於有毒化學物方面,美國持續關注中國的”高度限制進出口有毒化學物名單”,歐盟對於超出鹿特丹PIC公約以及持續有機污染源之斯德哥爾摩公約範圍的化學製品,要求提出更多理由,並且希望弄清相關風險如何被評估。
此外,美國對於透明化(Transparency)方面,希望中國能將其所有技術規章和符合性評定程序草案通知TBT委員會, 以在實施前能有時間獲得建議;在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方面;在符合性評估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方面,中國表示當安全保護的目標達成後將會開始考慮採用不同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美國希望中國提出更具體的計劃. 美國也想知道中國的相互承認協定(MRAs)是否準備承認其他國家機構的檢驗及認證,以及中國有無考慮其他方法來接受其他國家機構的符合性評估結果。另外,美國亦希望中國能說明會其已公開但未告知其他會員的CCC驗證之管制措施相關修正案之進度;有關蒸餾酒,中國已逐漸跟上國際潮流調降對酒精含量高酒類之容忍程度, 美國對於中國表示將最新修正後的規則公佈相當期待。
日本則對無線局部區域網路(WAPI)之技術規定提出建議。中國雖開放無線網路市場,但中國有關當局對國內廠商公開WAPI的技術內容,早於對外國廠商公開六個月。日本認為該措施可能與TBT協定第2.1條不符合,因為中國似乎給予國內產品較優惠之待遇。日本想知道中國採取此項措施之理由。
歐盟則對下述幾點特別提出建議。關於ICT 產品,不同機關的許可程序,耗費成本時間,歐盟認為ICT產品因屬於低風險產品,應適用簡化的程序。在汽車方面,歐盟希望中國能成為聯合國1958汽車協議之締約國之一,並且消除CCC制度繁瑣的檢查及測試程序。在藥品方面,歐盟希望知道為何對於同種且同品質的一批具活性製藥成分之藥品要進行重複採樣以及測試?以及希望中國能確保進口商品以及國內製造的商品受到相同待遇。在化妝品方面,歐盟認為輸入產品的許可程序過於繁瑣,且與大陸所做的國民待遇承諾相違,並希望中國能統一對進口的非特別使用化妝品與國內的非特別使用化妝品之通知系統以及確保不同機關間對相同法令之解釋適用是相同的。另外,對紡織品以及食品標示亦特別提出建議。
關於委員會第四次每三年一次的檢討報告詳細內容,見下述「四、目前討論重點」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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