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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簡介

國際收支(BOP)是指一個國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對外的經濟交易所產生的外匯的收入與支出。各會員國在面臨國際收支困難時,可向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申請進口限制並在貿易服務總協定(GATS)下運作。這是「約束關稅」與「關稅唯一化」基本原則的主要例外之一。

目前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收支之法源依據主要為《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12條、第18條B節、1979年11月28日通過為國際收支目的之貿易措施之宣言(BISD 26S/205-209,簡稱1979宣言),以及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the 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等規定。(請參閱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一、國際收支條款 (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  

 

在《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有兩條款是有關於國際收支,其中一條款是第12條,適用於所有會員;另一條款是第18條B節,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

目前已開發會員一般都不使用第12條規定,原因是現在已開發會員都是使用以價格為基礎的措施,而這些措施是被認定較數量限制更好,此變革措施已在1979宣言得到認可與批准,並於1979年11月28日被各締約方所採納,所以目前第12條實際上已發揮不了作用。

第18條B節是指為保障對外金融地位,確保足夠的儲備水平,即可限制進口數量或價值。若一開發中國家會員要根據第18條B節來採取措施,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其一為經濟僅能支持低標準的生活;其二為正處於發展的初期。除了上述兩必要條件外,另外還須滿足兩情況,其一為該會員正在經歷國際收支)困難,其主要原因是為了努力擴大其國內市場以及貿易條件的不穩定;其二為該會員需要保障其對外金融地位,並需要保證有充足的儲備水平以實施其經濟發展計畫。

《關於國際收支條款瞭解書》是《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的一部分,該瞭解書確立了採取措施時應遵循的準則。該會員應先採取以價格為基礎的措施,如進口附加稅(import surcharges)、進口押金(import deposits),除非這些措施不能扭轉其國際收支迅速惡化,才能採取數量限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該會員必須說明為何這些措施不足以應對國際收支惡化的理由。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於1995年元月1日生效後,因國際收支原因而實施限制措施的會員必須盡快宣佈取消這些措施的時間表,若不能做到就必須提出適當的理由。

二、國際收支諮商程序 (Procedures for Balance-of-Payments Consultations)
 

國際收支諮商的工作是由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Committee on Balance-of-Payments Restrictions,簡稱委員會)來處理,該委員會之成員請參閱(WT/BOP/INF/*),其負責檢視各會員基於國際收支目的而採行之進口限制措施,並開放供有意願之會員參加委員會進行討論。委員會應遵循1970年4月28日通過之國際收支限制諮商程序(BISD 18S/48-53,簡稱「完全諮商程序」),對於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或追求自由化以符合以往諮商時提交委員會之時間表之開發中國家會員,得依據1972年12月19日通過之簡易程序舉行諮商(BISD 20S/47-49,簡稱「簡易諮商程序」)

完全諮商是指詳細審議會員所實施的有關措施,參加諮商的該會員要準備一份基本文件(WT/BOP/G/*),其內容包括國際收支狀況、所採取措施和放開措施之計劃等。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也要準備一份背景文件(WT/BOP/S/*),提供該會員之國際收支狀況,及其所採取措施和其他相關方面的情況。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亦要準備一份有關該會員經濟發展狀況的文件,該份文件將成為審議該會員是否存在國際收支困難的基礎。

在諮商中該會員將說明採取進口限制措施之理由,通常其他會員將對該會員國是否需要繼續實施這些措施,以及所提的放寬或取消這些措施之計劃提出詳細和探討性的問題。最後由委員會起草一份報告(WT/BOP/R/*),報告內容將包括有關會員採取國際收支限制措施的資料,同時也包括對其實施國際收支限制措施提出之建議。

簡易諮商的時間較短,由採取進口限制措施的該會員準備一份簡短聲明,說明國際收支困難的性質、關於進口限制的制度與限制方法、限制所產生的影響和放寬限制的前景等。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所提到的幾個方面準備簡要的報告。委員會就此進行簡單的討論,然後委員會既可能決定結束諮商,也可能決定進行完全諮商。

依據《關於國際收支條款瞭解書》規定,進行簡易諮商的情況有三,第一為該會員為低度開發國;其次為該會員正依據先前諮商中所提交給委員會之時間表放寬限制的開發中國家;最後為對開發中會員依計劃進行的貿易政策檢討,以及諮商在同曆年召開。但除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外,不得連續兩次以上依簡易諮商程序進行諮商。除上述三種情況外,其餘應採取完全諮商程序,該諮商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而若該會員採取新限制或藉實質強化措施以提高現有限制水準時,應於採行後四個月內,與委員會進行諮商。因此委員會須將諮商的會員作成清單(WT/BOP/*)(文件清單),而諮商過程,也將會作成會議紀錄(WT/BOP/R/*),供各會員國考。

三、通知 (Notifications)

 

會員若有因為國際收支目的而採行或修改進口限制措施,或有修改其公布之廢除限制措施時間表之情形,應有向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通知之義務,但若為重大改變,則應於公布前或公布後之三十日內通知(WT/BOP/N/*)。

各會員應於每年向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提交一份通知,其包括法律、行政規章、政策聲明與公告之所有修正事項,以供所有會員檢視。其通知之內容應以透明化,充分表達資訊,包括關稅、所採的措施類型、管理標準、產品範圍,以及所影響的貿易流量等。

最後,委員會應向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報告諮商情形(WT/BOP/R/*),對於採行完全諮商程序時,其報告包括委員會對諮商各個問題點,所作之結論及其所根據之事實與理由。而有關委員會的討論文件與之工作文件請參閱WT/BOP/*WT/BOP/W/*

四、參考文件

  1.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收支條款瞭解書
2. Understanding on the 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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