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全球民用航空器貿易的自由化,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於1979年GATT東京回合(第七回合)制訂,並於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完成簽署,1980年1月1日起生效,一直延長到1993年年底。1992年期間美國與歐盟共同體簽定雙邊航太協定,曾約定合力將雙邊協定的精神納入1986年GATT烏拉圭回合(第八回合)新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中。然至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談判終了為止,並未完成「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新草案的研訂工作。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部長級會議,以複邊貿易協定方式直接將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列入WTO之管轄範圍,但只對接受該協定的簽約國有效。
一、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之設立 |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於1980年1月1日起生效,截至目前為止有40位簽署會員國(新加入歐盟之10個國家於2004年5月1日自動成為該協定之簽署國)。WTO大多數協定都屬於多邊協定,表示協定內容一體適用於所有WTO會員國,但是WTO有另外兩個複邊協定,僅部分會員簽署,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屬於其中一個(另一個是政府採購協定)。協定意在廢除關稅,以及盡可能降低或消除限制或扭曲貿易之影響,其適用範圍包含非屬軍用航空器之各型航空器,包括:所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民用航空器引擎及其零組件;所有民用航空器之其他零組件及次組合件;所有地面飛機模擬器及其零組件。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中文)(英文) |
| |
| 二、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之內容 |
| WTO設有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及其技術附屬委員會,負責民用航空器貿易的工作,主要目的係針對民用航空器之製造及貿易提供自由及公平的貿易基礎,冀望達成全世界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與相關設備貿易之充份自由化,包括廢除關稅,以及儘可能降低或消除限制或扭曲貿易之影響,同時鼓勵全世界航空工業科技之持續發展;為民用航空器及其生產者參與擴大世界民用航空器市場,提供公正而平等的競爭機會;並消除在發展、生產和銷售民用航空器方面時,由於政府協助而對民用航空器貿易所產生之不良影響。 |
| |
| 三、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文件分類: |
| 依據WTO Guide Book分類: |
| |
1、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 |
| |
(1) |
年度報告:文件編號 WT/L/*。 |
| |
(2) |
工作文件:文件編號 TCA/W/*。 |
| |
(3) |
次級技術委員會:主要放置各國各年度航空器貿易統計資料與數據,文件編號 TCA/TSC/W/*。 |
| |
(4) |
會議紀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開會紀錄,文件編號 TCA/M/*。 |
| |
(5) |
統計議題:文件編號 TCA/TSC/W/*。 |
| |
2、法律文件:文件編號 T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