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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回合談判 - 貿易規則(反傾銷) |
貿易救濟制度係指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及補貼及平衡措施。對於傾銷(dumping)或補貼(subsidy)行為,進口會員可依GATT 1994第六條執行反傾銷協定與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採取反傾銷稅與平衡稅等反制措施。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貿易救濟相關協定已在WTO架構下逐步建構完成,然經過數年之實務運作,WTO會員間認為仍有許多有待調整之處,因此WTO在杜哈部長會議宣言中表示將針對包含反傾銷、補貼及平衡措施等議題開始進行談判,並規定談判時程。此次談判係於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下進行,談判的範圍包括反傾銷、補貼措施及區域貿易協定等議題,防衛措施議題此次並未納入,而係另於防衛措施委員會下個別進行。
■ 杜哈部長宣言授權
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第28段與第29段之授權,貿易規則議題之談判工作在於釐清並改善反傾銷協定與補貼協定(含漁業補貼)之規範,惟應保持協定的基本觀念、原則及有效性,並應釐清與改善WTO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規範與程序之相關規定。
依上述指示,規則談判小組之授權談判範圍涵蓋反傾銷、補貼及平衡措施(包含漁業補貼)與區域貿易協定,而相關談判則分為初期階段「確認議題」:由會員提出有待釐清與改善之議題;以及第二階段進行議題實質內容談判及尋求解決之道,由參與會員提出基本立場之意見書(submission),就如何釐清與改善進行討論。在進行談判之初期,會員之重點在於指認特定協定條文或會員國所採行扭曲貿易之個別措施,以利下一階段就如何釐清與改善展開談判。
在2004年6月25日規則小組主席提交予貿易談判委員會之報告中,提及會員基於杜哈部長宣言授權密集地談判過程已經就釐清反傾銷協定、補貼及平衡稅協定獲致相當之成果。在坎昆部長會議之前,規則談判小組聚焦於會員認為待釐清或改善之議題。2004年3月之後,會員間非僅限於正式會議就第一階段已確認之議題密集磋商談判,並且就該等議題提交之意見書深入地交換意見。於七月套案之後,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也將持續進行各項議題實質內容的談判,並將結果通知予貿易談判委員會。
■ 談判之運作方式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於2001年11月14日在卡達首府杜哈市舉行,並針對杜哈發展議程,正式開展新一輪的多邊貿易談判。據此,WTO會員在 2002年2月1日於新成立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TNC)中,就如何進行2001年11月杜哈部長會議所決議進行談判的組織架構達成共識,談判將於貿易談判委員會下進行。
新回合談判分別依下列議題分別以談判小組或特別會議之形式進行談判:非農產品的市場進入、WTO規則、農業、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貿易與發展、貿易與環境之談判。另其亦將針對貿易與競爭,貿易與投資,政府採購,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小型經濟體,貿易、外債與融資,貿易與技術移轉,技術合作與能力建構,低度開發國家以及特殊與差異待遇等議題進行檢討。貿易救濟議題中反傾銷及補貼措施等議題將於貿易談判委員會架構之下進行。而防衛措施則將另於WTO防衛措施委員會下進行談判。
其中之貿易規則談判小組,依據杜哈部長會議第28及29段之授權,涵括了反傾銷、補貼暨平衡措施及漁業補貼、區域貿易協定等議題。該小組係一增設之單位,並已分別舉行數次之非正式及正式會議,會議主要著重在組織性議題之討論,包括各年度會議時程、談判小組之工作基礎、建議案之內容、談判小組工作之安排及觀察員等議題。
2003年9月舉行之坎昆部長會議失敗後,各項議題之談判爰告暫停。
歷經多方努力及折衝,2004年8月2日正式公布為「杜哈工作計畫」(WT/L/579),也就是所謂的「七月套案」。「七月套案」為WTO會員就未來談判之重點、模式與架構所作出共識決定之文件。有關貿易規則談判的部分,總理事會對貿易規則談判小組向貿易談判委員會(TNC)所作之談判進度報告(TN/RL/9)則准予備查(taking note)。
七月套案的確為這個僵局帶來一線契機。然而,在農業,服務業,非農產品的市場進入等議題佔據各會員談判之優先順序時,在七月套案中,總理事會對規則談判之進程僅准予備查(taking note),其重要性,顯然有被邊緣化的趨勢。因此,2005年2月15日,反傾銷之友資深貿易官員於日內瓦集會,就未來規則談判反傾銷議題如何進行,交換意見,期能藉由決策層面的意見交流,尋求更深化的談判共識,進一步研擬更有效率的談判進程規劃。
■ 談判內容
規則談判小組關於反傾銷議題之工作內涵,主要係致力於談判議題之確認、釐清,以及參與會員觀點之交流。參與之會員就協定相關問題之釐清與改善、進行廣泛之建議,並向規則談判小組提交為數可觀之提案。在後續規則談判小組之討論變革焦點中,將基於參與會員所確認之議題,發展出更明確與更具建設性之提案,就其認為應予改革的相關法條提出修正建議,以利會員在談判中達成共識。
反傾銷議題係貿易規則小組談判中之重點項目,會員提案為數眾多,且討論的程度越深入,技術性越高,這也是反傾銷議題至今不易得出實質結論的原因之一。自2002年杜哈議程展開以來,各會員先以TN/RL/W/*編號提出建議案,自2002年4月15日由加拿大提出TN/RL/W/1—Improved Discipline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n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目前TN/RL/W/*已至編號212號,係由巴西在2007年6月29日提出的Fisheries Subsidies: Fisheries Adverse Effects and S&D Treatment;另一方面,自2004年7月14日開始由反傾銷之友會員提出的TN/RL/GEN/1—Lesser Duty Rule,目前TN/RL/GEN/*文件已至編號第150號,係由印尼在2007年7月2日提出的Fisheries Subsidies: Proposed New Disciplines議題。
第六屆部長會議後,WTO會員於作成之香港宣言中,除宣示遵循杜哈回合之意旨持續進行談判外,尚表明欲促成規則談判更往前邁進一步之意圖,特別是透明化、可預測性及釐清相關規定,並顧及開發中國家及最小發展國家會員之利益。宣言並呼籲會員於釐清與改善反傾銷的問題時,在維持被允許的措施之基本概念、原則下,不忘考量避免採行不被允許的反傾銷措施之需求,以及在強化反傾銷之正當程序、透明性、可預測性的同時,不忘考量減少利害關係人和調查當局之成本和程序上的繁複。宣言指出反傾銷談判應就下列議題進行適當的釐清和改善:(a)傾銷、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及反傾銷措施之施行;(b)規定發動、進行、完成反傾銷調查之程序,特別是加強正當程序和透明性;(c)反傾銷措施之程度、範圍、施行期間,包含稅率估定、期中複查、新出口商複查、落日複查以及反規避。
香港宣言並指示談判小組加強並深化談判進程,儘可能迅速完成會員就反傾銷協定和SCM協定提案之分析,且授權主席考量其他議題之談判進展,在杜哈發展議程所預定完成之2006年底前,及早準備作為談判最終階段之基礎的反傾銷協定和SCM協定之整合版本(mandate the Chairman to prepare, early enough to assure a timely outcome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2006 end date for 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and taking account of progress in other areas of the negotiations, consolidated texts of the AD and SCM Agreements that shall be the basis for the final stage of the negotiations.)。
■ 未來情勢與發展
2006年7月24日,杜哈回合談判在進行5年之後,因主要會員在關鍵的「農業市場進入」、「境內支持」、「非農產品市場進入」之三角議題上立場歧異過大,使談判宣告破裂,杜哈回合談判面臨最大的挫敗。經過6個月的黑暗期,在WTO秘書長拉米與主要會員的努力下,各會員同意重啟杜哈談判,於今(2007)年2月7日正式宣布「全面恢復」杜哈談判的各項工作,並交由各相關會議主席負責實際談判工作。復談之後的相關發展簡述如下。
由於我國目前仍屬受反傾銷調查之主要會員之一,因此於反傾銷議題談判中,我國加入反傾銷之友,希望能結合集團力量,爭取權益。而我目前除積極參與反傾銷之友(即AD Friends)提案之外,也對如何調整本團體談判策略未來可能之方向提出建議。若該提案預期可獲得支持者,應明確提出。然若提案之爭議性較強,則應避免在書面文件中提出明確立場,而可改以討論案的方式提出,以便在會員發言中了解可能發展之共識。
我國基於共同利益的考量,與中國、香港提出共同主張,要求反傾銷協定應新增進口國於依據第9.1條規定採行反傾銷措施時應考慮其經濟效果之規定,並提出與加拿大交換意見後的更新版本。新提出的修正草案版本規定,進口會員應建立適當的內國程序,要求主管機關應適當審酌相關人(relevant persons)之意見,相關人係指比其他利害關係人更密切受到反傾銷措施經濟上影響之人;新版本亦區別了相關人與出口商之權利,詳言之,新版本賦予相關人優先提交意見書敘明其將會如何受到反傾銷措施影響之權利,至於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防衛其利益不受侵害之權利則規定在第6條(TN/RL/GEN/142)。
關於反規避有無特別締約規定之必要,各會員國有不同意見。智利、香港與中國就此提出共同意見指出,某些會員採行所謂的「反規避」措施有以下問題,例如:廣泛定義涉案產品的範圍,使反規避調查之範圍得以隨之擴大、以一般性的語句描述反傾銷措施之施行客體,使其得以擴大至不應屬於受到該措施規範之產品、以不精確或不同於進口國一般應有的原產地規則來認定產品之原產地,使主管機關得據以認定廠商藉由第三國違規轉運而規避反傾銷稅等。他們認為若反傾銷協定有意規範規避的問題,除了應狹義定義規避及建構明確可預測的,且符合一般商業活動之條文以外,香港、中國亦主張應有新條文明確規定不當的反傾銷措施,或是例如上述關於規避規定之問題,否則反傾銷協定之反傾銷規範即有可能被破壞且被規避(TN/RL/W/205/Rev.1)。
另外,紐西蘭亦針對混合進口(bundling an invoice)是否為規避型態提案討論(G/ADP/IG/W/52)。紐西蘭提出,遭課徵反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可能混合進口(bundling an invoice)的方式,故意高報其進口價格,並以其他非課稅項目低報其價格,以此規避特定國家反傾銷措施的參考價格制。對此議題包括澳洲、加拿大、哥倫比亞、歐盟等國,皆表示進一步討論此等議題的重要性,中國、香港則表示反對的立場,認為就現有的架構下,如協定第11.2條與第2.3條對於反傾銷稅的落日檢討與關稅估價皆可提供紐西蘭所提問題之解決之道。我國則對此議題保持保留態度。
巴西就原產地規則(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ARO)與反規避之相互適用上亦提出看法。其認為將來若把反規避納入反傾銷協定中,應明示原產地規則不適用於反規避之情形。另一方面,由於目前沒有理由假定產品之產地國和傾銷進口物之產地國是相同的,就未來關於反規避條文之擬定,有必要探究反規避規則與調和原產地規則(Harmonized Rules of Origin, HRO)之關係。在此點上如有任何的含糊不清,將會產生反規避規定之誤解及該規定是否具備可預測性及透明性之懷疑(TN/RL/W/200)。
反傾銷委員會執行工作小組會議(WTO/AIR/2998)也進行實地複查建議草案 (G/ADP/AHG/W/175/REV.2)的討論。 針對「實地查證」(verification)的程序性規範,是否應就實地查證的時間表詳加規範,以利應訴廠商準備因應。其中擬進行查證的預告通知是否應在一個月以前先行告知、查證結果是否應在10天到15天內做成報告並轉送受調查。就此案包括我國、澳洲、紐西蘭和加拿大等國認為調查程序過於緊迫,勢無法提供過於充裕的時間讓廠商準備因應;而香港、中國和南非等會員則仍盼能有確定的時間提前通知,以利廠商準備因應。
美國於日前提出一項提案,係針對反傾銷協定第2.4條、第2.4.3條和第9.3條提出修正草案,就歸零議題仍堅持調查機關沒有義務提供傾銷差額為負時可與傾銷差額為正者抵銷,不管是在反傾銷調查階段或是評價階段皆是如此,並將此主張明文規定於其提出之草案中(TN/RL/GEN/147)。
與反傾銷規則相關的最近兩個提案皆由中國在今年7月29日提出。一項提案關於反傾銷協定第5.4條就計算「總產出(total production)」和「個別產出(collective output)」的採樣期間、參考的統計資料不夠精確,以及國內產業之定義不清,以及反傾銷協定第11.3條落日複查規定不夠嚴厲等問題,中國並針對此等問題提出其建議之修正草案(TN/RL/GEN/148)。中國的另一個提案則針對反傾銷協定第11.3條之「日落檢討」提出修正草案。中國指出,對於何時提出日落檢討的期限必須更為明確,建議應以反傾銷措施屆期至少7個月前提出。 此外,另一項提案則針對第11.3條「任何確定的反傾銷稅應在實施5年內終止…」與「檢討結果確定前,反傾銷稅仍然有效」兩段文字,中國認為語意不明並顯有矛盾之處,因此建議將檢討結果確定前,反傾銷稅之課徵應中止或應依第7條與第10條規定,僅以臨時措施處理。並且對任何反傾銷稅課徵的期限都應予明訂(TN/RL/GEN/149)。
規則談判小組主席Valles 於今(2007)年7月27日發布之報告中表示,他雖對談判遭遇諸多困難而感到失望,但仍願以正面態度努力促進談判。他希望能如農業與NAMA一般於今年九月底前發布主席版的整合修正草案,惟其強調,主席版本應被視為一個技術性的工作底稿,作為更進一步小組討論的基礎,在有足夠基礎作成更新版本前,談判應繼續進行。而預計於九月提出的版本絕不會是讓談判有戲劇性立即突破的特效藥,他不認為此時此刻完成談判是有可能的,然而,透過主席版本的提出,Valles期望能使談判有更進一步的進展(TN/RL/21)。
惟杜哈回合復談之後的進展,至今仍屬有限,我國於積極參與議題談判之際,亦應充分考慮未來談判可能結果及我國貿易利益兩項因素,於目前反傾銷之友提出之多項子議題中選取優先談判子議題(例如國內產業),更進一步將資源集中在該優先談判子議題上,藉此強化談判參與力道之深度及強度,有效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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