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程序性議題-透明化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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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彙整過去針對透明化所進行過之討論,提出“透明化過程所應具備之要素”文件,其討論重點包括早期通知(或宣告)、正式通知、通知內容以及後續通知及報告等。目前除了開發中會員反對依據授權條款成立之RTA應納入透明化規範以外,其餘條款已經達成初步共識。 |
| 2.實質性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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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洲關於絕大部分貿易(SAT)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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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認為RTA貿易規則進行改革與討論時,應該制定高標準的SAT;認為RTA不得排除任一部門(sector)與重要貿易項目(highly traded products),因此審查RTA是否符合SAT免除關稅時,應該設定明確的標準。針對此一標準,澳洲提議RTA免稅範圍在生效時及過渡期完成後,應分別占所有商品稅則的70%及95%,所謂重要項目是指該商品貿易值總貿易額2%以上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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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歐盟關於實質性議題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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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主要就自由化涵蓋範圍、過渡期、其他商事法規(ORCs)之中立性或特別及差別待遇(S&D)提案表示立場,並強調其提案內容主要是提供會員方向性之建議,其願意與會員進一步討論可能之相關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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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關於「RTA應開放其他會員加入條款」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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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RTA與多邊貿易體系的角度切入分析,強調兩者均應共同達成貿易自由化的終極目標,惟鑑於目前RTA簽署氾濫的情況,WTO實有必要特別加以處理,包括以「開放RTA」的原則提出政策性的宣示,並以誠意提供談判的機會以降低RTA的龐大數目。對於我方之建議,大多數會員持保留立場,認為本提案將限制會員設定洽簽對象之裁量權並增加會員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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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關於實質性議題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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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提案主張開發中國家應在產品自由化涵蓋範圍、過渡期等方面享有特別與差別待遇,且認為RTA新規則應回溯適用。多數會員均表示支持或原則支持,惟美國、日本與加拿大等國則提出反對意見。美國雖同意回溯適用,卻也明確表示反對雙重待遇;而日本與加拿大則認為S&D議題應留待主要規則確定後再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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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挪威關於實質性議題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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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強調SAT評估應同時包括關稅與其他限制性商事法規(ORRCs),因此RTA成員應撤銷防衛、反傾銷與平衡稅措施等限制貿易措施,並認為技術標準與檢驗檢疫規定不應列入ORRCs之中。我國、香港、澳洲、韓國、智利、歐盟與加拿大對於如何客觀評估ORRCs提出質疑,智利、紐西蘭、歐盟與澳洲並建議會員應將較可量化之關稅列為優先談判,稍後再處理ORRCs。另韓國反對挪威釐清後之SAT定義不回溯適用已通知之R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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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關於實質性議題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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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張以貿易量評估SAT,另為避免會員排除目前無貿易之商品,建議制定一評估指標(在RTA下自由化無貿易商品之項數/無貿易商品之總項數),並提出若干可列入考慮之非量化因素。印度支持日本以貿易量作為主要評估SAT標準之主張;我國與紐西蘭質疑為何僅評估無貿易商品之自由化情形,而未考慮小貿易量商品;澳洲則質疑日本提出有些非量化因素(如配額)並無促進貿易之正面效果;韓國則認為評估方法應儘可能簡單並具可預測性;由於各商品貿易量在談判過程與RTA生效後有消長情形,因此美國與加拿大質疑是否有必要進行定期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