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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 ] |
| 新回合談判 - 農業談判議題 |
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農業委員會依據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Uruguay Round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以下簡稱URAA)第20條,於2000年1月1日以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方式正式展開新回合農業談判,並在2001年11月第四屆部長會議之杜哈宣言的昭示下,成為杜哈回合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的議題之一,被賦予更明確的目標與完整的使命,即必須在更進一步地大幅降低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削減並逐步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補貼以及實質削減扭曲貿易的境內支持措施。新回合農業談判原本預定在2005年1月1日前結束,但隨著2003年9月坎昆部長會議的失敗,使得談判一度瓦解,主要爭議在於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對於貿易自由化之歧見,再加上非洲國家提出的棉花補貼問題無法獲得有效解決,使得農業議題談判不得不宣告破局。儘管如此,WTO已於2004年3月重新啟動談判機制,在所有會員國的讓步妥協下,順利於去(2004)年8月1日凌晨通過七月套案(July Package),完成農業議題之架構性協議,為後續實質談判訂下準則,並促使杜哈回合能重回正軌。
自從七月套案完成後,會員對順利完成杜哈回合重新燃起信心,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TNC)亦在2005年2月14日訂下新(2005)年度的目標,即7月底完成談判模式初稿(first approximation),12月香港部長會議時確立初步談判模式。孰料不論是談判減讓模式雛形與香港部長會之目標皆無法如願達成,香港部長會議最終僅決議少數談判議題,以及重新訂定新的談判時程,要求會員必須於2006年4月底前完成農業與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的談判減讓模式(modalities),7月底前提交會員減讓表,以期於2007年1月1日完成談判。
2006年談判以來,農業談判已進行相當密集的諮商,但就關鍵議題的討論並無突破性的進展,會員間意見分歧仍深,原訂完成談判模式的時間一再延宕,直到2006年7月24日,在美國、歐盟、巴西、印度、日本及澳洲等六國集團(G-6)部長會議仍無法取得共事的情形下,WTO秘書長拉米不得不宣告暫停所有談判。
目前談判進入暫停狀態,年底完成回合目標幾乎已確定不可能,未來的局勢變化究竟如何?談判是否能如期進行?對我國又將有何影響?將是眾所注目的焦點。以下就2000年開始的農業談判作一概述
一、WTO農業談判之法源依據與組織運作
農業談判乃是根據URAA第12篇第20條所規定下基於改革的持續性以及具體、漸進地削減支持和保護乃是一持續性的過程,會員同意在烏拉圭回合承諾執行結束之前一年,應繼續就農業貿易自由化展開談判,談判時並應考慮:
(a)執行削減承諾過程中的經驗;
(b)削減承諾對世界農產貿易的影響;
(c)非貿易因素、對開發中國家會員之特別優惠待遇、建立公平及市場導向的農產貿易體制之目標、以及本協定前言中所述之目標與關切;及
(d)為達成上述長期目標所必須之進一步承諾。
為執行農業協定第20條之規定,WTO新回合農業談判原定於1999年12月在西雅圖舉行第三屆部長會議時宣佈開始進行,惟此次部長會議未能獲致協議而宣告失敗。直至2000年2月於日內瓦所舉行之WTO總理事會時,農業委員會決議於2000年第22次例行會議之後,接續以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方式展開新回合之農業談判,並將談判結果直接向總理事會報告(根據WTO第WT/GC/M/53號文件第39段指示)。而後2001年11月14日,於卡達(Qatar)所舉行之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圓滿落幕,正式啟動WTO成立後之首次貿易談判,即為「杜哈回合談判(Doha Round)」,於2002年元月開始進行。而依據杜哈部長宣言的第13及第14段的要求,農業委員會在第11次特別會議亦決議,新回合談判進一步承諾內容將明確的集中在「市場進入」、「境內支持」與「出口補貼」等議題上,且需考慮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以及已開發國家所關切的非貿易關切事項。依據杜哈發展議程,談判期限為2003年3月31日前應確定談判模式(modalities);2003年9月舉行的第五屆部長會議前應提交談判承諾減讓表草案(draft schedules);最後在2005年1月1日前需完成杜哈回合談判。至2007年8月31日止,農業談判特別會議已召開34次(正式會議),惟2006年下半年起農業談判皆以非正式全體會議方式進行,而目前的農業談判特別會議主席為紐西蘭大使法孔勒(Crawford Falconer)。
二、農業談判之階段與進展
新回合農業談判的進展可以分為三階段來看,第一與第二階段的法源依據為農業協定第20條,為各會員國就其提交之談判提案內容與立場輪流表達意見,而後就各項議題(包括技術上問題)進行討論,以形成特定的談判提案,並達成修正農業協定及承諾的共識;而第三階段後的法源依據為杜哈宣言,則為各國達成談判架構與削減模式之協議階段。
(一)第一階段(2000年3月23日∼24日至2001年3月26日∼27日)
在談判的第一階段COA共召開6次正式的特別會議,計有126個會員提出45個談判提案(negotiation proposals)及3篇技術報告,WTO秘書處亦針對重要議題提出27篇背景報告,供各會員進行談判之參考。本階段的提案內容涵括所有農業談判議題,美國、歐體、日本與瑞士等大部分會員的提案,是不分議題的綜合的(comprehensive)提案,而也有少部分國家(集團)是以議題別方式提案,例如凱因斯集團(Cairns Group)便對「市場進入」、「出口競爭」、「境內支持」分別提案。大體而言,本階段各會員國皆積極的提出各自初始談判立場與關切,並在特別會議中輪流討論所有會員的提案,以作為第二階段談判之參考。
(二)第二階段(2001年3月26日∼27日至2002年2月4日∼7日)
第二階段談判係以召開非正式及正式會議之方式進行,主要針對會員提案所涉及之各項政策改革議題進行深入研析,大多數會議是非正式以及無紀錄之協商,但是提案的摘要與討論文件都可以於WTO文件庫中搜尋,包括談判提案、備忘錄與討論文件。此階段COA共召開5次非正式會議及4次正式會議,每次會議討論3至6個特定議題,包括關稅配額管理、琥珀色措施、糧食安全、鄉村發展等共23個,而會員可針對每個主題,提出不列入正式記錄的「非正式紀錄文件(non-papers)」,表達其對此議題之看法、立場或是對其他會員的提案質疑,共約110份文件。透過各項議題深入的討論,會員在此階段已充分表達並瞭解各議題之重要立場與相關的技術細節,並將作為第三階段討論實質削減的談判模式進行準備。儘管此階段各國立場與利害關係的複雜程度增加,但不同於烏拉圭回合,開發中國家是相當積極地參與各項討論。
(三)第三階段:談判模式階段(2002年3月26日至今)
1.坎昆部長會議
根據杜哈發展會議之決議,必須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削減模式之談判或設定數量化削減標的,以達到杜哈部長宣言所設定之目標,包括有:改善市場進入、削減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削減出口補貼,並期望最後能完全取消出口補貼。本階段進行了更多的討論與協商,而各國家集團的利益與立場衝突加劇,最終導致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失敗,使杜哈原訂時程破滅。
2.七月套案
為了將談判導回正軌,美國率先向開發中國家妥協,在2004年初以公開信方式表態願意取消所有出口補貼,而後3月重啟的WTO農業談判,各會員雖展現積極溝通的態度與適度妥協的精神,然而在涉及實質議題時,農產品出口國與進口國再度分庭對峙,談判再陷僵局。在美國、澳洲、巴西與印度等出口國的連續施壓下,歐盟於5月提出在平行處理所有出口競爭議題的原則下同意取消所有出口補貼,得以使談判能再度向前推進。而核心五國(Five Interested Parties, FIPs)的出現亦正式開啟主要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間合作與諮商的管道,藉由彼此政治上的妥協來達成談判共識,並企圖引導整個農業談判達成具體協議,終於使去(2004)年8月1日凌晨能排除萬難地通過七月套案農業架構(Framework agreements),為往後談判模式奠定根基與準則。
3.七月減讓模式雛形
隨著WTO七月套案的通過,農業架構的完成更讓談判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然而在樂觀的冀望下,仍必須踏實地解決由七月套案農業架構衍生而來的各項技術層面之難題。為此,農業談判主席紐西蘭大使提姆格羅塞(Tim Groser)於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規劃了七次特別會議,每次會期為一週五天(故農業特別會議又暱稱為農業週),以就各項技術性議題作深入的探討。期間重要成果除了原本就具共識的出口競爭議題外,則為確立非從價稅換算從價稅等值(Ad valorem equivalents, AVE)之換算公式。
然而AVE議題的延宕,卻打亂了整個談判時程,導致市場進入議題之分段降稅公式(tiered formula)、敏感產品(sensitive product)之處理等減讓模式中最重要的議題拖延至5月後才開始談判,由於剩餘地談判時間有限,原本預訂在7月底完成農業減讓模式雛形的計畫,在會員的失望與主席的無奈下,於7月28日的TNC會議上正式宣告失敗。另一方面,農業談判主席原紐西蘭大使格羅塞之任期亦在七月底時結束,在7月29日的總理事會議上已決定由新紐西蘭大使法孔勒(Crawford Falconer)繼任。
4.香港部長會議
面對12月香港部長會議之壓力,新任農業談判主席法孔勒提前於9月初重啟談判,並將談判轉向以非正式小型諮商會議為主之談判程序,亦即將仰賴FIPs、擴大核心五國(extended FIPs)等間之複邊或雙邊諮商,期望在美、歐、巴西、印度等貿易龍頭與集團代表之施壓與協商下,能有助於尋求共識。
從9月下旬至香港部長會議之召開,農業談判進展相當快速,所有集團紛紛提出包含具體削減數字之提案,一時間,談判情勢大為明朗,然而後續的諮商在消除提案間的差異上卻相對地十分膠著,對於關稅削減幅度、敏感產品待遇,以及境內支持補貼削減等議題之歧見甚大,而無法即時完成談判減讓模式,總理事會為了促使香港部長會議成功,無奈之餘只得降低香港部長會議的企圖心,改為對各談判議題進行盤點,而非原本完成談判減讓模式之目標。
最終香港部長會議於2005年12月13∼18日召開,會中僅就少數議題作出決議,包括確立出口補貼之取消期限為2013年、平行處理所有形式之出口補貼(包括出口國營貿易事業、糧食援助、出口信用等),以及棉花議題上有實質進展,並訂定新的談判時程,即於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議題之談判減讓模式與於7月31日各國提交杜哈回合減讓表之目標。
5.談判暫停
為了達成香港部長宣言所訂定的談判時程,農業談判主席於1月起便規劃了連串會議,然而要在4月的期限內完成農業談判減讓模式仍有很多技術性工作尚待處理,尤其是市場進入議題方面,除了必須決定分段降稅公式的臨界值、各段削減公式與降幅外,敏感產品的項數與市場開放程度、開發中會員的特別產品與特別防衛機制,同樣需要建立完整的架構。為了釐清上述議題與幫助談判的進行,主席於2006年2月9日發佈一份有關農業談判的問題清單,建議會員致力思索相關問題的解決之道,以化解談判歧見。然而,主席的問題清單雖已點出談判的爭議所在,但在最關鍵的市場進入關稅削減幅度與境內支持削減幅度等具體數字上,歐盟與美國皆沒有顯露進一步讓步的跡象,因此最終仍錯失4月底完成減讓模式之目標。
為了重振WTO士氣,WTO秘書長拉米規劃於6月底著開非正式部長會議,因此要求農業與NAMA談判主席必須於6月初先提出主席版的談判減讓模式草案,以供部長會議時討論。為此,農業主席決定自5月起展開為期六週的密集非正式談判會議,並將以文件為基礎的方式(text-based approach)進行,即先由主席將過去談判進展與會員立場加以彙整,提出各議題之參考文件(reference paper),在於談判會議中供會員逐條檢閱,以當作未來撰寫正式減讓模式文件之雛形。無奈以文件為基礎的密集諮商亦無法解決會員間的歧見,最終主席法孔勒為了回應拉米的要求,雖於2006年6月22日提出所謂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但其內容卻是充滿著括號與許多不確定的文字。
非正式部長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至7月3日召開,超過60位貿易及農業部長與會,期能達成農業與非農業產品市場進入談判模式之協議,然而7月1日6國集團(G-6,即美國、歐盟、巴西、印度、日本、澳洲)間的非正式諮商破局,導致會議提前結束,也幾乎暗示了杜哈回合談判的再度觸礁。
在部長會議破局後,G-6為了重燃談判希望,於7月17日再度諮商,決議將於7月23、24日,及28與29日重新舉行部長會議,隨後於7月18日在聖彼得堡舉行的8國高峰會(G-8),各國領袖更重申在今年底前完成WTO杜哈發展進程之目標,並皆同意WTO談判模式之完成應由7月底再多延長2個星期。孰料,G-6於7月23、24日加開的第一場部長會議仍無法解決農業境內支持、市場進入及NAMA等三角議題之歧見,最終因印度部長不願繼續談判而於會議中途離席,使得談判再度破局,而WTO秘書長拉米亦於隨後召開的TNC會議時表示,因農業市場進入及境內支持之立場差距過大,各會員之談判立場在短期間內似無轉寰空間,而決定將全面暫時停止杜哈回合各議題之談判。
6.談判復談
而後8月,為了尋求復談的可能,以巴西、印度為首的G-20與澳洲、加拿大為首的凱恩斯集團(Chirns Group)最為積極,分於2006年9月9至10日,以及9月20至22日召開集團部長會議,試圖以非日內瓦程序的方式,重新進行談判與諮商,尋求杜哈回合復談應有的共識。
然而主要會員如美國、歐盟與G-20一再於各會議場合宣稱必須儘速復談,但仍無會員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反而是上演一場交相指責的戲碼,其中以不願大幅削減農業補貼的美國承受最多輿論的非議,包括歐盟、印度、巴西、非洲國家集團等皆一再要求美國應率先提出新農業提案,以促使談判能重回軌道。惟美國因11會國會期中改選在即,而堅決表明不會為了復談率先提出新農業提案。
在美國國會期中選舉結束後,WTO秘書長拉米於2006年11月16日召開的TNC會議中,表示目前已有跡象顯示越來越多會員開始進行會商,而彼此間的談判次數也明顯上升,各談判小組主席亦已做好會員重回談判的準備,因而宣布將由各談判小組主席自行依議題及和會員的諮商結果,以適當的方式重新開啟非正式談判,於是包括農業與NAMA皆於11月中後由主席召集會員開始進行非正式技術性諮商。
到了2007年1月27日瑞士經濟部長婁塔德(Doris Leuthard)藉由每年於瑞士達沃斯(Davos)舉行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年會之際,邀請26個重要WTO會員部長與秘書長拉米,共同召開非正式小型部長會議,WTO秘書長拉米於會議中指出,雖農產品關稅、補貼削減與NAMA的三角議題之討論仍無共識,但因美國《促進貿易授權法》(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即將到期的壓力下,若又在今年底完成杜哈回合談判,會員應積極把握今年初短暫的機會之窗(window of opportunity),儘速全面恢復談判。拉米的建議受到與會部長們的支持,也因此拉米隨即於1月31日召開非正式貿易談判委員會時提議正式恢復各議題談判,並於2月7日經總理事會同意後正式宣布全面復談。
7.談判復談至今
儘管WTO農業談判已全面復談,然而至今進展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於美、歐、巴西、印度等核心四國(G-4)對農業市場進入、境內支持,以及NAMA等三角議題的歧見未弭,再加上G-4於6月21日在波茨坦舉行的部長會議失敗,使得要在今年底完成談判的目標已岌岌可危,杜哈回合的前途實令人擔憂。
基於G-4必須率先突破三角議題之僵局,農業談判主席紐西蘭大使法孔勒(Crawford Falconer)在復談之初採取相對被動的談判程序,即以會員間(尤其是G-4)自行召開的雙邊、複邊諮商為主,並輔以由主席就特定議題邀集數十個會員進行的小型諮商會議,至於多邊層級的全體諮商會議則在於報告前述會議的諮商進展,約莫2週-3週召開一次,以確保談判透明度。然而在G4間的諮商進展緩慢且無法取得任何突破之下,會員對於此種類似「由上而下」的談判程序感到不耐,而紛紛要求必須將實質議題的諮商拉回日內瓦以多邊程序方式進行。
在面對在6月底必須有談判減讓模式初稿的壓力,且G4諮商進展緩慢,以及會員不願等待的情緒,主席遂決定於4月中旬,將談判程序轉為以日內瓦為中心,密集地展開全體諮商會議,且為了便於討論,他於4月30日與5月25日分別就不同農業談判議題提出二份參考文件(reference paper),除綜合分析個別議題的爭議與會員立場外,亦提出包含降稅與削減補貼等挑戰所有會員的可能數字,以促使會員進行腦力激盪,加速取得談判共識。
縱使主席文件中部份內容與建議數字過於傾向美國等出口國家立場而招致多數會員批評,但整體來看,主席的努力與議事方式的改變確實有助於談判的進行,無奈在關鍵數字上仍需由G4先行取得共識,而波茨坦會議的破局似乎已提前宣告7月底取得共識的希望將再度落空。為了消弭WTO杜哈談判將再度失敗的疑慮,在WTO秘書長拉米的規劃下,農業與NAMA談判主席仍趕在8月暑修前向貿易談判委員會(TNC)與會員提交了農業與NAMA的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以作為9月初展開密集諮商的談判基礎,而會員亦可利用暑修與其他會員交換意見,並重新調整談判立場,期盼談判減讓模式仍能順利地在今年年底完成。
三、主要議題與國家立場
依七月套案所衍生而來的技術性諮商議題,依農業談判主席格羅塞的認定,可初步分為四類22項,基本上市場進入部分議題涉及較多資料轉換與計算問題,且牽涉各國進出口上的實質利益,導致衝突最多較難以解決,而出口競爭則多已有初步共識。由於議題內容繁多,以下僅就我國較為關切之議題作進一步闡述:
(一)非從價稅換算從價稅等值
WTO會員關稅之課徵方式主要可區分為從價稅(Ad valorem duty)與非從價稅(non-ad valorem duty),後者包括從量稅(Specific duty)、混合稅(Mixed duty)、複合稅(Compound duty)等。目前有34個WTO會員(歐盟以25個成員計)使用非從價稅,為便於非從價稅產品之關稅削減,農業架構要求會員必須自行將非從價稅換算為等值的從價稅(AVE),以利後續分段降稅公式之討論,因此該使用何種方式以及資料轉換即為本議題之爭議。
目前此議題已於2005年5月初獲得解決,依目前談判結果,已確定用單位價值法換算,計算基期為1999-2001年,且以三年7,500美金為進口資料是否具代表性的檢視門檻,而對於資料缺項稅號產品則可由會員自行選擇,以擴大基期(1997-2003)、採用鄰近國家稅號、採用國內鄰近稅號、或COMTRADE資料替代。而為了防止因TRQ或優惠進口等所造成的扭曲現象,將再以40/20過濾法作為檢視工具。當會員使用之IDB資料無法通過檢視時,則必須進一步修正。有關AVE換算的方法詳細歸納如下:
1. 換算公式
以單位價值法換算,公式如下:

其中AVE是指從量稅轉換後的從價稅等值;SP是指從量稅;UV是指進口單位價值,且 ,V是進口值、Q是進口量、 是適當的單位轉換係數;XR是適當的匯率。
基期為1999-2001年,採用各國提交IDB資料庫之HS八位碼進口資料計算我國進口單位價值(IDB CIF)。
2. 資料缺項或不具代表性的替代方式
若為資料缺項或三年進口值小於7,500美金而不具代表性時,則可自行以下列四種方法:擴大基期(1997-2003)、採用鄰近國家稅號、採用國內鄰近稅號、採用COMTRADE資料,個別選擇最適當的資料作替代(即每個稅號皆可從四種資料中個別選擇所計算最適當的AVE值)。
3. 過濾與檢視機制
為避免各國採行之管理方式可能造成進口單位價值之扭曲,故須再以40/20過濾法進行檢視,即計算IDB CIF以及COMTRADE六位碼世界進口價格(COMTRADE CIF)之差距,檢視是否大於40%,以及比較IDB AVE與COMTRADE AVE是否小於20以上,若通過檢視則表示所計算之IDB AVE未受到扭曲,可以直接使用,未通過者則需進一步修正。

4. 受扭曲資料之修正方式
對於未通過40/20過濾法之稅號產品則得以COMTRADE CIF進行修正,目前的談判共識(FIPs的版本,G-10已接受)為(1)HS第1至第16章之稅號產品未通過40/20過濾法者,將以(82.5% COMTRADE CIF + 17.5% IDB CIF)修正;(2)HS第17至第24章之稅號產品未通過40/20過濾法者,將以(60% COMTRADE CIF + 40% IDB CIF)修正。
此外,本回合後應以AVE來作為約束稅率則仍有爭議,然而歐盟、G-10則強烈反對,認為各國有其,絕對無法同意將非從價稅產品之關稅約束於AVEs。
(二)降稅公式之相關細節
七月套案之農業架構決定在降稅上採取彈性的作法,將產品分為一般產品與敏感產品,一般產品以分段降稅公式(tiered formula)進行削減,而敏感產品則可特別彈性處理,包括以配額內降稅、擴增配額量等組合法來開放市場。
1. 一般產品之分段降稅公式
分段降稅公式有四個重要元素,即分段數、門檻值、各段削減公式,以及降幅,其困難主要在於如何兼顧會員不同的關稅結構下,找到公平的分段數、門檻值,以及採用適當的削減公式與降幅,以符合關稅越高削減越大的原則,達到實質削減之目的。
(1)分段數:已於香港部長宣言中確認為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皆分4段。
(2)門檻值:香港部長會議後,會員多已同意採用G-20提案,即已開發國家為20%、50%、75%,開發中國家為30%、80%、130%。
(3)各段內削減公式:香港部長會議後,會員多已同意採用G-20所提議之單一降幅公式削減。
(4)降幅:談判至今爭議仍大,其中以美國之企圖心最高,要求已開發國家的降幅在55~90%,其次是G-20要求降幅在45∼75%,歐盟與G-10提出的降幅最低,僅25∼60%。目前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中建議的各段降幅由低段至高段分別為【48-52%】、【55-60%】、【62-65%】、【66-73%】,而開發中會員的適用降幅可為已開發會員的2/3。
(5)關稅上限:談判初期美國與G-20等一直主張關稅上限需納入降稅公式中,惟經歐盟與G-10極力反對後,2007年7月的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中並未納入。
2. 敏感產品之彈性處理
敏感產品的處理包括敏感產品的選擇基準與項數、敏感產品之待遇,以及開發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
在敏感產品項數上,許多開發中國家並不支持以TRQ產品項數作為敏感項數的選擇基準,而是主張以各國總產品項數的X%來挑選,而出口國則主張應以扣除零稅率稅項後至於X%應為多少,G-20 與美國嚴苛地主張1%,歐盟則提出在削減公式採用pivot 公式下,要求有8%的敏感產品項數,至於G-10 則認為至少要有10∼15%的項數。然而目前各方預期敏感產品項數不會超過歐盟提出的8%。
在敏感產品之待遇上,目前幾乎所有會員皆已接受同意敏感產品必須以降稅與TRQ 擴增的組合方式來開放市場。雖然加拿大認為敏感產品應以有別於其他產品之方式(a separate box)處理,並有最低關稅削減幅度及最低TRQ 擴增量之要求,且敏感產品項目越多,所應付之代價越高,而G-10 也同樣主張各國應先決定敏感產品有關「降稅幅度與TRQ 擴增)」之標準組合(standard combination),而當會員對於敏感產品擬採取偏離(deviation)此一標準組合之市場開放措施,例如降稅幅度較小時,則應以更大幅度之TRQ 承諾來加以補償(compensaton)。然而美國、G-20 與歐盟則認為敏感產品仍須以分段降稅公式削減,惟可適用最小的降幅,但仍應就敏感產品享有之優惠降稅偏離原本分段降稅公式應有之降幅的程度,以TRQ 擴增作補償,且偏離越大需補償的越多,最好達到完全補償的效果。
目前主席版減讓模式則建議敏感產品合理項數為農產品非零稅率總稅項的【4%】到【6%】間,而敏感產品待遇則採用G-10提案中降稅偏離與配額擴增量的標準組合概念及加拿大、美國等主張之國內消費量作為擴增基準,加上挑戰文件中所採用的配額外MFN稅率是否具保護效果等元素,而於草案中提出的配額擴增公式似乎已綜合各會員意見,惟目前主席建議的標準配額擴增率似乎仍偏高(約3%~6%的國內消費量)。
3. 開發中國家之特別產品與特別防衛機制
農業架構第41段中明示特別產品是基於糧食安全、鄉村發展、環境保護所需,應由會員自行選擇,並且可以是不同的,因此考慮會員地理環境的差異以及市場進入條件的不同,SP的選擇應在符合上述因素下,根據國內市場的需要而定。因此G-33認為(註1)開發中國家在敏感產品外,有權再指定最多可能項數之SP,以享有最低降稅及豁免配額擴增等彈性待遇。對此,雖有許多開發中國家表示支持,但以出口為主的開發中國家則主張應限制SP項數,且有出口實績及屬於熱帶產品者,不應列為SP。美國另表示SP亦應提供相當程度的市場進入機會,歐盟則主張SP之項數應較敏感產品少,而G-10則主張會員對於敏感產品與SP之需要,應顧及彈性及會員間不同生產情況現實。
而對於SSM,農業架構第42段承諾應制訂開發中國家專用的防衛機制,故G-33主張所有開發中國家均享有權利,可針對所有農產品實施SSM,且SSM應同時採行數量基準與價格基準。而發動SSM後,可加徵額外關稅或採取數量限制措施,且該項機制必須簡單容易執行,並確實具有保護效果。G-33已提出修改URAA第5條條文之建議案(註2),將其改為專屬於開發中國家使用之更簡單便利的防衛措施。然而歐盟、加拿大與G-10等則堅持在考量NTCs下必須維持SSG,以協助農產業防範進口產品大量湧入之衝擊。
由於美國、歐盟、凱恩斯集團與G-10等都已承諾給予開發中國家SP與SSM,惟對於開發中國家可有多少產品列入SP或如何選擇SP等,則認為應進一步談判,美國希望將此類產品限制在極小的範圍,而凱恩斯集團則將SSM視為暫時性與有限制的過渡性措施。
(三)境內支持削減公式之細節
由於農業架構明示境內支持之削減,包括各項扭曲貿易的境內支持總額(Overall Trade-distorting domestic support, OTDS)與AMS約束金額均應分別以分段方式調降,以及微量措施亦須削減。在總額的計算上,為AMS約束金額、可允許的微量措施金額,以及藍色措施上限三項之加總,其中可允許的微量措施與藍色措施上限,皆須使用農業總產值資料,經過討論後,會員同意以基本農產品之首次農場交易價格作為農業產值(gross production)之統計基準,並且需儘速由會員提交歷年農業總產值資料,但就WTO秘書處(註3)2005年7月初公布的資料來看,會員提交的資料並不完整,且僅33個會員提供資料。至於基期年的選定上,包括G-20、G-10支持以烏拉圭回合執行期間作為基期,即已開發國家為1995∼2000年,開發中國家為1995∼2004年,在剔除最高與最低直後取基期之平均值。
對於AMS約束金額之分段削減,多數會員贊同加拿大提出以各國AMS補貼金額的絕對值來區分,雖然美國、澳洲、巴西等原先主張分四段,但在歐盟、加拿大、G-10等堅持下最終同意分三段,且因為歐盟的AMS補貼額最高,佔全球的46%,因此屬最高段,必須削減最多,歐盟承諾要削減70%;其次為日本(佔28%)與美國(佔14%),歐盟建議應削減60%;而最低段為其他會員,歐盟建議削減50%,惟因日本的補貼金額高於美國甚多,且挪威、瑞士、冰島的補貼金額佔農業總產值之比例過高,故上述四國皆須在額外削減某一比例。然而美國與G-20卻不同意上述分段法,美國主張AMS超過250億美金應列為最高段,亦即為歐、日,並要求該等應削減83%;其次是在120∼250億美金者列為次高段,亦即美國,應削減60%;最低段為120億美金以下者之其他會員,應削減37%,並同樣主張挪威、瑞士、冰島須額外削減。G-20的分類方式與美國相同,但其建議的削減比例由高而低分別為80%、70%、60%,遠高於美、歐的提案。
對於可允許的微量措施金額,URAA原本規定已開發國家之特定產品與非特定產品皆可允許補貼5%的農業總產值金額,合計為10%,開發中國家則各可補貼10%的農業總產值,合計為20%。對於允許微量措施比例之削減,美、歐皆主張已開發國家必須削減,美國建議應削減50%,即特定產品與非特定產品之可允許補貼比例降為2.5%,合計為5%,而歐盟則建議削減80%,即可允許比例為1%,合計為2%。至於開發中國家是否應削減微量措施,G-33認為,微量措施對開發中國家之糧食安全、鄉村發展相當重要,加上開發中國家並無財力如同美、歐等會員對農業部門提供鉅額補貼,且多數開發中國家皆無AMS補貼,因此主張該等國家無須進一步削減微量措施。而G-20原則上同意G-33的說法,但認為有實施AMS補貼的開發中國家仍應按照境內支持總額所適用的削減幅度,削減其微量措施。至於G-10則認為無須削減微量措施比例。
對於藍色措施上限,在農業架構中原已同意不得超過5%的農業總產值,且應與最近期間的實際藍色措施金額比較,兩者取其高者作為上限。然而美國卻進一步主張藍色措施必須再削減50%,亦即應以2.5%的農業總產值作為上限。對於美國的主張,多數會員均不贊同,仍認為應維持5%的上限。
故境內支持總額,即上述約束AMS金額、可允許微量措施比例與藍色措施上限之總和,亦須以分段方式調降,對總額的分段方式,會員間已有共識,同意以100億美金與600億美金為門檻,即歐盟在最高段,其次為日本、美國,其他會員在最低段,但在降幅上卻仍有不同的主張,G-20要求最大,主張由高至低段之降幅應為80%、75%、70%,美國則認為各段降幅的差距要大,提出75%%、53%、31%,至於歐盟則建議採用和AMS削減相同的降幅,主張70%、60%、50%。
目前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主要建議AMS應分3段削減,超過400億美元者應削減【70%】、150億至400億美元間者應削減【60%】、在150億美元以下者應削減【45%】,而OTDS也同樣分3段削減,即超過600億美元者應削減【75%】或【85%】、100億至600億美元間者應削減【66%】或【73%】、在100億美元以下者應削減【50%】或【60%】。
(四)個別產品AMS上限
為了防止單項產品補貼金額過高而嚴重扭曲貿易,農業架構明訂必須對個別產品設定補貼金額上限。目前會員已同意以過去實際的個別產品AMS補貼金額之平均值作為上限,然而在要以何為基期,來計算各產品的補貼上限值上則仍有爭議。對此加拿大主張,若個別產品補貼屬於微量補貼,則以5%產值作為補貼上限,若該補貼高於微量補貼、小於產值之若干比例,則以最近三年之平均補貼值作為上限,若該補貼高於產值之若干比例,則以會員同意之5年基期,去除最低與最高之三年平均值作為補貼上限;美國、G-20、澳洲與紐西蘭主張應以最近三年期間作為基期,以其補貼平均值作為補貼上限;我國與G-10、阿根廷與巴西等主張以烏拉圭回合執行期間作為基期,並去除最低與最高之平均補貼值作為上限。
目前主席談判減讓模式主要建議個別產品AMS上限應訂為1995-2000年該產品平均AMS金額,而美國可另以1995-2004年個別產品AMS佔總AMS之比例,乘上1995-2000年之總AMS,做為個別產品AMS上限。
(五)出口補貼的取消
出口補貼泛指一國為了幫助產品出口而給予的直接價格補貼,因其將嚴重影響貿易的公平性,並且扭曲市場價格,因此在推動貿易自由化時首重全面取消各國的出口補貼措施。目前在148個WTO會員國中,只有25個國家承諾削減的產品上被允許實施出口補貼,共計有428個產品項目,約束金額高達137.18億美元。此外,除部分開發中國家在執行期間實施的運銷、降低成本與運輸補貼可暫時免於削減外,其他會員皆禁止實施出口補貼。
由於去年七月套案會員皆已同意取消出口補貼,故本議題的諮商重點在於,如何訂定出口補貼取消之執行期程,目前多數會員傾向以分年方式階段性取消,惟是否有頭期款仍無共識。目前美國已公開表示會在2010年前完全取消出口補貼,亦獲得多數會員贊同。
(六)新入會國待遇
WTO認定的新入會國(Recently Acceded Members, RAMs)是指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才加入的會員,總計有14國,包括我國與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柬埔寨、中國、克羅埃西亞、喬治亞、馬其頓、約旦、摩爾達維亞、尼日、阿曼、沙烏地阿拉伯、越南。
對於新入會或仍在執行入會關稅減讓承諾的新會員,倘若在入會承諾執行完畢後,立即執行杜哈回合的承諾,對其而言實屬不公,因此適當給予新入會會員較長的執行期間及較少的削減幅度之特別優惠是必要的。七月套案亦將新入會會員之特殊考量納入,經談判後將透過特定彈性條款來有效處理此問題。目前14個RAMs採取合作策略,共同要求RAMs的優惠待遇應優於開發中國家,包括(1)應享有比開發中國家多五年的執行期與緩衝期、(2)農產品降稅幅度也應比開發中國家少50%,且稅率在10%以下的稅項可豁免削減等。然而因RAMs包含中國,使得歐美等其他會員不願同意給予RAMs太大的優惠待遇。
目前主席版減讓模式草案主要建議,除沙烏地阿拉伯、馬其頓與越南可豁免於本回合之減讓承諾外,其他RAMs的執行期可比其他會員之執行期再延長【2年】,以及在分段降稅公式下的適用降幅可每段再減少【5%】,且屬開發中國家的新入會國之約束稅率低於10%者可豁免降稅等。
四、農業談判之官方文件
所有與農業談判有關之工作與文件是由農業委員會與WTO秘書處負責綜理,各項報告、決議、通知等官方文件之分類與編碼,介紹如下。如欲下載文件請連結至WTO中心動態資料庫之文件搜尋系統WTO中心動態資料庫之文件搜尋系統。
WTO農業委員會之相關文件的編碼為TN/AG/*(2002年3月以前文件多為G/AG/NG/*),其下再分為一般文件、法律文件草案、提案、特別議題與聲明。
(一)一般文件(General)
包括會員的提供資訊(Information)以及秘書處註記的資訊(Factual information notes),有特定文件編碼:TN/AG/GEN/*。此外,另將會議記錄、建議案、工作文件以及秘書處背景文件等另行分類。(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listDocsByCategory?isMenu=true&categoryId=3949#position)
1.會議紀錄(Minutes):農業談判之正式會議紀錄,有特定文件標碼:TN/AG/R/*(或G/AG/NG/R/*)
2.工作文件(Working documents):農業談判之工作文件,包括考慮中的決議草案(Drafts for consideration)、被提出的決議(proposed decisions)等,有特定文件編碼:TN/AG/W/*(或G/AG/NG/W/*)。
3.建議案(Jobs):為各國家集團或談判主席對談判架構、模式等之建議草案,多為機密文件,有特定文件編碼:JOB(年度)/* 。
4.秘書處背景文件(Background Paper by the Secretariat):為WTO秘書處整理提供之有利各會員瞭解談判背景,掌握談判重點之相關資料,有特定文件編碼:TN/AG/S/*(或G/AG/NG/S/*)
(二)法律文件草案(Draft Texts)
為談判架構、模式等之草案,將交由會員討論、表決之文件,無特定文件編碼。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listDocsByCategory?isMenu=true&categoryId=3950#position)
(三)提案(Proposal)
為會員就談判重要議題所提出之架構、模式建議,以及國家集團之立場文件,無特定文件編碼。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listDocsByCategory?isMenu=true&categoryId=3955#position)
(四)特別議題(Special issues)
為農業談判重要的談判議題,無特定文件編碼(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listDocsByCategory?isMenu=true&categoryId=3956#position)。
1.關稅等量(Ad valorem equivalents)
2.出口信貸(Export Credit)
3.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4.非貿易關切事項(Non-Trade Concerns)
5.特別防衛措施(Safeguards)
6.策略性產品(Strategic Products)
7.補貼(Subsidies)
8.境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
9.關稅(Tariffs)
(五)聲明(statement)
為各會員在正式會議或非正式會議前的提供資訊(Information)以表達該國家集團之意見與立場,無特定文件編碼。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listDocsByCategory?isMenu=true&categoryId=3957#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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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閱WTO第JOB(05)/230號文件。
(註2)參閱WTO第JOB(05)/263號文件。
(註3)參閱WTO第TN/AG/S/2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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