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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回合談判 - NAMA 主要議題談判進展
一、談判背景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談判的授權(mandate)源於2001年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同時基此確定杜哈發展議程(DDA;Doha Development Agreement),將NAMA納入談判議程。在杜哈部長宣言WT/MIN(01)/DEC/1第十六段明確指出,「會員同意非農產品依照協定之談判模式進行談判,以期降低或消除諸如關稅高峰(tariff peak)、高關稅(high tariff)、關稅級距(tariff escalation)以及非關稅障礙,特別是針對開發中會員具出口利益之產品。產品涵蓋範圍應為全面性,不得事先排除任何產品。本談判根據GATT第二十八條及此次部長宣言第五十段,擬藉由非完全互惠(Less than full reciprocity)之減讓承諾方式,充分考慮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需求與利益。」

NAMA議題之發展初期,談判小組首任主席Girard於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前提出談判草案,之後,坎昆會議主席Derbez修改其文件,成為NAMA Group的共識草案,即所謂的Derbez text(註1)。但各會員對新加坡議題、農業議題等歧見未解,坎昆部長會議未竟其功,以失敗收場。

其後,在美國及歐盟積極推動下,2004年3月重啟談判大門,冰島籍大使Johannesson為新任NAMA談判小組主席,經會員多方討論,就農業及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議題完成架構性協議(註2)(framework agreement),一般稱此為七月套案(July Package)。NAMA談判架構(NAMA Framework)即「七月套案之附件B」,與Derbez text大致相同,但首段增述會員須就降稅公式、非約束稅率處理、開發中會員之彈性、部門別參與與優惠措施等五個議題進行協商,獲致協議,此談判架構也成為未來繼續推動杜哈回合談判的基礎。

本回合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談判,原本期盼在2005年7月既達成完整共識,產生談判雛形(first approximation),但談判進度嚴重落後,即便會員警省自2005年10月起,主要談判會員國展開密集的協商,惟除NAMA本身是個牽涉廣泛且議題龐雜之談判議題,且本議題受農業議題談判進度牽制外,各會員間政經背景及發展程度迥異,包括會員關稅結構之差距過大、自由化造成對開發中會員特殊及差別待遇減損、產業發展及出口能力等方面的差異性大,亦是導致各會員國基本的談判立場有迥然不同;同時對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議題談判結果所可能帶來的市場開放利益的預期,亦具有相當嚴重的看法落差。

談判未能有所突破,NAMA主席Johannesson於11月22日僅能提出談判現狀報告(status report),就公平及客觀地反映談判之發展狀況,而無法達成NAMA「談判模式」(Modality)的目標。經過18~22日香港部長會議五天的密集談判,WTO於12月22日發布最終版香港部長宣言,關於NAMA的部份,會員同意訂出下階段工作時程表,即2006年4月30日前須建立NAMA談判模式,7月31日前依該談判模式提出關稅減讓表。

2006年以來,發現在大部份的NAMA談判議題上,會員間仍存在很深的歧見,僅於小部份議題上可看到會員間的共識,談判進展並不樂觀,NAMA談判小組主席Stephenson於2006年6月22日提出NAMA談判模式草案,歸納各議題的談判進展及會員意見分歧的關鍵點,作為會員後續討論的引導。

杜哈回合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談判,歷經多次轉折,2006年底復談以來,在大部份的NAMA談判議題上,會員間的歧見仍未見縮小,僅於小部份議題上可看到會員間的共識,談判進展並不樂觀,但各國仍持續的諮詢與協商。

會員對2007年7月17日農業及非農業主席提出之新版談判模式草案的看法與後續進展,為未來談判的關鍵,2007年7月主席版草案在各國間引起廣泛的討論,不論是已開發會員或開發中會員,對主席版NAMA談判模式草案均表示不滿,多數會員能堅持原有立場,大體上來說開發中會員認回係數太小,如新興市場國家南非、阿根廷、委內瑞拉、印度與巴西等國表示,相對於農業版本草案,工業產品降稅明顯是較不具平衡性的缺點,且對開發中國家要求相當沈重;已開發會員認為開發中會員與已開發會員試用的係數相差太大,包括美國、歐盟與日本等國在內均認為,工業產品降稅的企圖心能顯不足。即使對主席版草案不甚滿意,但多數會員仍願意繼續協商。

2007年9月3日起農業與NAMA談判定將展開密集協商,首先進行農業部分,若是進展順利,NAMA談判成功機率亦會相對提高。若談判未果,由於明年巧逢美國總統大選,談判勢必停滯,使得2008年底完成杜哈回合的可能性將會下降。

二、主要議題談判進展

在此將主要議題的談判進展說明如下:

(一)降稅核心模式(Core modality for tariff reduction)
香港部長宣言第十四段指出NAMA將採用非單一係數瑞士公式進行減讓,而且降稅公式必須能降低或消除關稅,包括關稅高峰、高關稅及關稅級距的消除,特別是針對開發中國家具出口利益的產品;此外,要充份考慮開發中國家特殊需求與利益。惟至今會員對於公式仍無共識,至今仍有兩派意見:

1. 公式結構:
  目前在公式結構上有兩種型態瑞士公式(Swiss Formula)的主張,一是雙係數簡單瑞士公式,即已開發會員適用較低係數,開發中會員適用較高係數;另一是ABI公式(Argentina、Brazil、India),當中考慮各會員的平均稅束稅率,係由巴西、阿根廷、印度等開發中會員所提出。

a. 瑞士公式:
已開發國家 開發中國家
公式 公式
其中,t1為減讓後的關稅稅率;t0為基礎稅率; A為已開發會員係數,A1為開發中會員係數,並且A1大於A

b. ABI公式:
    ABI公式
其中,t1參數為減讓後的關稅稅率;t0參數為基礎稅率;ta參數為現行平均約束稅率;B為固定係數,由會員討論決定

ABI公式即按各會員之平均約束關稅當作降稅係數之多係數瑞士公式,由於開發中會員的平均關稅較高,因此適用ABI公式降稅之減讓幅度亦會較小。

根據NAMA談判小組的討論及主席諮詢結果,雙係數簡單瑞士公式獲得較多會員的支持,主席認為可集中針對此公式架構進行討論較易取得共識。然而此作法能否順利推動的關鍵取決於降稅係數的大小及差距,以及是否能達到杜哈宣言及香港部長宣言第24段的目標,換句話說,關鍵的問題有三個:

■滿足非完全互惠減讓承諾(less than full reciprocity in reduction commitment)的要求
■達成某種程度的實質市場進入(real market access)
■工業及農業須達成同等比例的企圖心(ambitious)

至於會員在公式係數的討論上並無任何的共識。

(二)非約束稅項的處理(Unbound Tariff Lines)
許多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為保護敏感性產業或考量該產業對政府收入的貢獻,仍有相當比率之非約束關稅,如何處理此等關稅予以約束,一直是NAMA議題上討論的重點。目前會員已達成非約束稅項百分之百約束以及適用公式減讓為具體目標的共識,但必須考量NAMA談判架構第八段給予開發中會員的彈性。

會員對於非約束稅項處理的共識是採固定常數非線性加碼方式(constand, non-linear mark-up),然而對於加碼數值的大小則有待進一步的討論,目前加碼範圍係介於5%至30%之間。

會員針對低稅率或高稅率的非約束敏感性產品稅項,需要彈性的保護,然而根據之前美國針對G10進行的公式降稅模擬,不論是採5%或30%加碼的方式,適用瑞士公式降稅後,其非約束稅項加碼保護的效果不大。

由表1可以明顯地看出,不管是美國或者是印度,適用何種係數的瑞士公式減讓後,加碼5%或30%的彈性保護效果並不大,亦即減讓後兩者的平均約束稅率差距很小。

表1、非約束稅項加碼後適用瑞士公式減讓效果
美國-已開發會員
公式係數 加碼數值 平均基礎稅率 平均約束稅率
Swiss 5 +5 3.95 1.52
Swiss 5 +30 3.96 1.52
Swiss 10 +5 3.95 2.12
Swiss 10 +30 3.96 2.12
Swiss 15 +5 3.95 2.47
Swiss 15 +30 3.96 2.47
印度-開發中會員
公式係數 加碼數值 平均基礎稅率 平均約束稅率
Swiss 15 +5 39.38 10.16
Swiss 15 +30 46.61 10.56
Swiss 20 +5 39.38 12.39
Swiss 20 +30 46.61 12.99
Swiss 30 +5 39.38 15.89
Swiss 30 +30 46.61 16.92


(三)特殊與差別待遇(S&D;special & different treatment)
特殊與差別待遇即所謂的彈性(flexibility),由於WTO各會員間發展程度不一,已開發會員與開發中會員之關稅結構差距甚大,因此討論非農產品市場進入時考慮給予低度開發會員、開發中及新入會之會員特殊考量。依據七月套案附件B,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內容如下所示:

1. 約束比率低於35%之會員彈性-第六段彈性
  七月套案第六段指出同意談判會員對於NAMA稅則項目約束比率低於【35%】者,無須承擔任何關稅削減,亦即可免用公式降稅,但期望其稅項【100%】約束於目前全體開發中國家之平均約束稅率水準。

  會員同意七月套案第六段彈性的架構,也同意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的約束比率門檻為35%,然而關鍵在於在本回合,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應作出貢獻,即須提高多少的約束比率,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建議約束比率應提升至70%~100%,並約束在全體開發中國家之平均約束稅率28.5%。

  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指出要接受稅率約束在全體開發中國家之平均約束稅率水準28.5%,與約束比率要提高多少有很大的關係,必須是所能接受的水準。其它會員願意給予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一些彈性,但是約束比率70%太低,他們認為可參考開發中會員適用第八段彈性,有5%的產品稅項可不受約束,因此主張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應提高約束比率至95%,則較為合理。另有會員建議,由於目標約束稅率係建立在全體開發中國家之平均約束稅率水準的基礎上,同樣地,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的約束比率亦可如此來處理:所有開發中會員(除LDC外)的約束比率是81%,所有開發中會員(剔除適用第六段彈性會員)的約束比率是93%。

2. 開發中會員彈性-第八段彈性
  會員同意七月套案第八段彈性的架構,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指出給予開發中會員(a)【10%】稅則項目產品關稅減半,惟該等產品進口總值不得超過該會員國工業產品進口總值【10%】;或者 (b)【5%】稅則項目產品維持不受約束或不依公式降稅,惟該等產品進口總值不得超過該會員國工業產品進口總值【5%】。值得注意的是原本七月套案係將「執行期間」係列入第八段彈性之中,但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將執行期間從第八段彈性分離出來,列在公式要素中,獨立成為一段。

  其中5%及10%的數字仍有爭議,仍待進一步討論,已開發會員認為至多僅能給予上述的比例,開發中會員認為至少要提供上述的比例,主席建議將此部份當作前提,然後集中在公式降稅係數的討論。墨西哥提案建議若放棄使用第八段彈性的開發中會員,可在降稅係數增加5,然而會員對此亦無共識。

3. 低度開發國家(LDC;Least-Developed Countries)-第九段彈性
  a. LDC的彈性待遇(Flexibilities for LDCs)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指出總理事會於七月決議低度開發會員不須依公式降稅或參與部門別降稅,然而期待該等會員以大幅提高約束承諾水準,以作為本回合的貢獻,至於約束承諾的水準則按LDC個別的發展目標來決定。

  b. LDC的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 for LDCs)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重申幫助低度開發會員能有益且有意義地融入多邊貿易體系的需求,香港部長宣言附錄F第36段提出LDC優惠措施決議(Decision on Measures in Favour of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具體要求各國在2008年之前,漸進式地完成所有原產自LDC產品免關稅及免配額,有實際困難者,亦應於2008年之前給予至少97%的產品免關稅免配額之優惠待遇;而開發中會員必須被允許逐步納入他們的承諾中,在產品涵蓋範圍上可享受適當的彈性。」

  會員對上述決議已有共識,惟部份會員須與國家首府再作討論。

4. 新入會員(RAMs;Recently Acceded Members)-第十一段彈性
  香港部長宣言第五十八段指出新入會員於入會過程已作出廣泛的市場開放承諾,且部份承諾尚在執行中之情況,故在談判過程應將該等特殊情況納入考量,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指出新入會員可擁有額外X年的執行期間。此外,體認到經濟條件較差之小型低所得國家,包括亞美尼亞、吉爾吉斯及摩多瓦應給予特殊優惠,免於公式降稅。

  至於新入會員的彈性待遇部份,會員同意給予新入會員較長的執行期間,然而部份會員表示較長執行期間的彈性並非適用所有稅項,而僅適用於承諾尚未執行完畢的稅項。

  另大部份會員認為新入會員除可使用新入會員彈性,亦可適用其它的彈性,例如新入會員當中也有符合開發中會員及小型脆弱經濟體會員的資格。中國提案主張新入會員所有產品應享有3~5年之較長執行期(Implement period)及調適期間(Grace period)、降稅公式係數為開發中會員的1.5倍及適用較第八段彈性更高之彈性,然而此提案獲得顯少的支持。

5. 小型脆弱經濟體彈性(SVE;Small, Vulnerable Economies)
  香港部長宣言指出第二十一段指出「針對小型脆弱經濟體的憂慮,指示NAMA談判小組須談論相關彈性,以符合其需求。」會員同意用以下的標準篩選符合小型脆弱經濟體的會員:

  a. 篩選標準(Criteria)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指出篩選標準為,在1999至2001年的期間(註3),一會員非農產品貿易值佔全世界非農產品貿易的比例不到【0.1%】者,可使用小型脆弱經濟體的談判模式進行減讓。

  實際上,在小型脆弱經濟體的篩選標準只考慮到「小型」的因素,因為會員認知到要建立一標準來衡量一會員經濟的「脆弱」程度,有其困難性,因此接受「小型」唯一的篩選標準。提案者亦曾提過採用該國的總貿易值(包括農業、工業)當篩選標準,但遭到許多會員的反對,如此將會產生另一分類的國家。

  b. 彈性待遇(Treatment)
  給予小型脆弱經濟體會員的彈性待遇並無共識。目前有兩種方式,一是第六段彈性形式,另一是第八段彈性形式。由於適用SVE彈性會員的關稅結構差異太大,主席無法針對這個部份給予引導,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不管是藉由第六段或第八段的彈性形式皆可使SVE在提高約束比率上有所貢獻。

(四)部門別降稅(sectorial tariff reduction)

在部門別談判的核心議題上,會員有普遍的共識。主席以部門別之友在文件JOB(06)/125所建議之部門別文字為基礎,擬定部門別談判模式草案的文字:重申部門別之消除關稅是另一項達成杜哈宣言第16段目標之關鍵要素,而香港部長宣言亦指出部門別談判的參與是非強制性(non-mandatory)的。所有部門別提案的目的是藉由關稅調降、關稅調和(tariff harmonization)或適度消除關稅,包括降低或消除關稅高峰(tariff peak)、高關稅(high tariffs)及關稅級距(tariff escalation),而部別門減讓的程度應大於公式減讓的效果,此外必須考慮對開發中會員具有出口利益的產品。

部門別的談判有幾個關鍵要素須要決定:包括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註4)的門檻、產品涵蓋範圍、執行期程以及如何對參與之開發中會員提供彈性(如調整參與產品範圍、給予較長執行期、或「零對X」降稅等)。

香港部長宣言已指示會員就所推動自由化之部門,檢視是否有達足夠的參與程度,而至今已經提案的部門除我國之自行車、運動器材及手工具部門外,另有美國積極推動之化學產品;瑞士推動的藥品及醫療器材;日本、韓國主推的電機、電子產品;日本的汽車及相關零組件;加拿大和紐西蘭的漁、林產品;泰國推動的珠寶產品;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原料部門;以及歐盟的紡織成衣及鞋類部門。

由於部門別談判關鍵多數的定義尚不明確,加上部門別降稅將影響LDC國內產業發展,即該國出口產品無法與已開發國家競爭等問題,有會員認為部門別談判不應納入整體談判模式的一部份。主席建議有此疑慮的會員可與部門別的提議會員充份對話,尤其是針對產品涵蓋範圍、執行期間及特殊差別待遇等關鍵要素,應可消除這方面的憂慮。

值得注意的是土耳其提出紡織及成衣部門調和降稅提案。許多會員認為此提案和上述所提之部門別降稅的本質有很大的差別,該提案主張會員必須強制性參與而且部門調和降稅的程度可能會小於公式降稅的程度。有會員贊同,也有會員反對,認為它不符香港部長宣言的要求,顯而易見地,該提案的推動面臨很大的挑戰。

(五)非關稅貿易障礙(NTBs;Non-Tariff Barriers)

主席所提出的NTBs談判模式草案是根據美國、歐盟以及NAMA-11的提案所撰寫而成,在非關稅貿易障礙的核心議題上,會員有普遍的共識,然而就NTBs的特定提案上意見卻有不同,例如許多會員認為出口稅及出口限制的提案超出杜哈談判授權及整體均衝原則。亦有會員指出並無一致的NTBs定義來引導整個談判。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重申在達成杜哈宣言第十六段的目標上,NTBs談判為整體談判之一,且與其它部份同等重要。NTBs提案的目標在於消除、降低非關稅貿易障礙,尤其是針對開發中國家具有出口利益的產品,此外藉由公式降稅模式及部門別提案來提高市場進入的機會。

在NTBs的確認、檢視及歸類上有所進展,而焦點集中在定義NTBs的本質、影響產品的範圍及解決方式的談判。已有會員提出特定要求及提案,包括水平NTBs的出口稅、出口限制、再製品、未來解決NTBs的機制;以及垂直NTBs的汽車、電子產品、紡織成衣鞋類及林產品部門。

非關稅貿易障礙談判模式方面,包括要求與回應(request/offer)、水平(horizontal)及垂直(vertical)等方式,同時須完全考量開發中會員及低度開發會員之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

會員必須在公式降稅模式確定之前完成NTBs的談判,合併此部份至關稅減讓表III,使談判結果納入多邊體系。

(六)非互惠待遇(Non-reciprocal preferences)

NAMA談判架構第十六段指出體認目前享有非互惠待遇及對關稅稅收具高依賴度之會員,可能面臨NAMA談判結果之挑戰,指示談判小組討論上述會員可能產生之需求,另外根據香港部長宣言,亦指示談判小組持續評估優惠侵蝕(Preference Erosion)的問題。祕書處協助在此部份針對關鍵產品、關鍵國家及關鍵市場,做了大量分析,雖然至今仍尚未達成結論,但會員肯定祕書處的努力,並認為此分析可做為尋求可能解決方式的討論基礎。

對於可能的解決方式,會員間並無共識。所有會員支持以貿易援助(Aid for trade)的方式來處理享受非互惠待遇國家所面臨的挑戰,促使出口多元化及增強出口競爭力,許多會員除支持貿易援助的方式外,亦同意給予較長的執行期間,至於非洲集團所提校正係數(correction coefficient)的方式則獲得較少支持。然而有會員反對針對優惠侵蝕所採行任何貿易措施(Trade measures),認為這樣將影響其他會員市場進入的機會。

在此議題上,會員也有討論有些國家因著對享有非互惠措施國家採行貿易解決方案,受到很大的影響,是否應給予特殊的優惠考量,例如針對關鍵產品降稅上給予較長的執行期間。斯里蘭卡的提案即主張受影響國家Y%的出口產品,從執行期間開始即可享有市場進入優惠,而有會員表示若要享有市場進入優惠,則執行期間不宜太長。

主席強調此議題的最終決定和農業對此部份的談判結果會有密切的關係,至於對關稅稅收具有高依賴度的會員可藉由其它的議題來談判來獲得解決,例如LDC或小型經濟體的彈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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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WTO文件 TN/MA/W35/REV.1
(註2)WTO文件 WT/L/579
(註3)參考WTO文件TN/MA/S/18
(註4)在部門別降稅的執行標準上,推動部門別的會員國多採用「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的概念,依據貿易量或生產量設定一全球貿易比重水準,會員國可選擇是否要參加,若參與國的市場佔有率達到設立的貿易比重,即可進行部門別的關稅減讓。係由美國、加拿大於WTO文件TN/MA/W/55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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