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談判的授權(mandate)源於2001年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同時基此確定杜哈發展議程(DDA;Doha Development Agreement),將NAMA納入談判議程。在杜哈部長宣言WT/MIN(01)/DEC/1第十六段明確指出,「會員同意非農產品依照協定之談判模式進行談判,以期降低或消除諸如關稅高峰(tariff peak)、高關稅(high tariff)、關稅級距(tariff escalation)以及非關稅障礙,特別是針對開發中會員具出口利益之產品。產品涵蓋範圍應為全面性,不得事先排除任何產品。本談判根據GATT第二十八條及此次部長宣言第五十段,擬藉由非完全互惠(Less than full reciprocity)之減讓承諾方式,充分考慮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需求與利益。」
(三)特殊與差別待遇(S&D;special & different treatment)
特殊與差別待遇即所謂的彈性(flexibility),由於WTO各會員間發展程度不一,已開發會員與開發中會員之關稅結構差距甚大,因此討論非農產品市場進入時考慮給予低度開發會員、開發中及新入會之會員特殊考量。依據七月套案附件B,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內容如下所示:
3. 低度開發國家(LDC;Least-Developed Countries)-第九段彈性 a. LDC的彈性待遇(Flexibilities for LDCs)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指出總理事會於七月決議低度開發會員不須依公式降稅或參與部門別降稅,然而期待該等會員以大幅提高約束承諾水準,以作為本回合的貢獻,至於約束承諾的水準則按LDC個別的發展目標來決定。
b. LDC的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 for LDCs)
主席版談判模式草案重申幫助低度開發會員能有益且有意義地融入多邊貿易體系的需求,香港部長宣言附錄F第36段提出LDC優惠措施決議(Decision on Measures in Favour of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具體要求各國在2008年之前,漸進式地完成所有原產自LDC產品免關稅及免配額,有實際困難者,亦應於2008年之前給予至少97%的產品免關稅免配額之優惠待遇;而開發中會員必須被允許逐步納入他們的承諾中,在產品涵蓋範圍上可享受適當的彈性。」
對於可能的解決方式,會員間並無共識。所有會員支持以貿易援助(Aid for trade)的方式來處理享受非互惠待遇國家所面臨的挑戰,促使出口多元化及增強出口競爭力,許多會員除支持貿易援助的方式外,亦同意給予較長的執行期間,至於非洲集團所提校正係數(correction coefficient)的方式則獲得較少支持。然而有會員反對針對優惠侵蝕所採行任何貿易措施(Trade measures),認為這樣將影響其他會員市場進入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