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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農業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  貿易與發展  服務貿易談判  貿易與環境  貿易便捷化
貿易規則( 區域貿易協定  反傾銷  補貼及平衡措施)  爭端解決  智慧財產權談判

新回合談判 - 服務貿易談判
[ 服務貿易 ]
WTO總理事會在2000年2月8日決議,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十九條第1項之內建規定,於2000年展開服務貿易談判工作,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配合服務貿易理事會之例行會議時程由其主席負責,並定期向總理事會報告談判進展。

WTO新回合談判原先預定於2005年1月1日結束,但由於談判進展並不順利,因為杜哈回合同時進展多項議題,要取得已開發國家集團與開發中國家集團的共識相當困難;再加上服務貿易議題本身龐大複雜,對開發中或低度開發會員而言,有相當高的進入障礙,而且開發中會員所關切的自然人移動等議題也未見已開發會員的誠意,使得服務貿易談判不僅無法如期完成,進度甚至遠較其他議題進度落後,在2006年7月24日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宣告杜哈回合談判中止之前,WTO會員都努力改善提交新承諾之進度和加速達成進度之方法。

WTO秘書長拉米宣告中止談判,原因是農業補貼議題談判的破裂,致使在單一認諾下的所有議題均告暫停,由於影響多邊談判的因素極為複雜,未來何時復談不得而知。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服務貿易談判議題係屬GATS內建之談判,應會以緩慢的速度進行談判,不至於完全停擺,但在動能和壓力有限之下,想要達成更大之市場開放,可能性似乎很低。不過經過會員之磋商,在2007年2月7日由WTO秘書長Pascal Lamy宣布杜哈談判全面恢復談判,目前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主席墨西哥代表Fernando De Mateo已邀集多個會員舉行過多達七次之服務貿易談判「大使級會議」(暱稱“Enchilada”),續就服務貿易談判進展交換意見。

■ WTO服務貿易談判之法源依據與組織運作

服務貿易談判依據GATS第十九條第1項規定(特定承諾之談判),「會員應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日起五年內開始定期連續數回合之談判,以達到漸進之更高程度自由化。此類談判應以減少或排除對服務貿易有不利影響之措施之方式,以提供有效之市場開放。」因此,從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起5年後,WTO總理事會在2000年2月7日決議,服務貿易談判由服務貿易理事會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配合服務貿易理事會之例行會議時程由其主席負責,並定期向總理事會報告談判進展。2000年2月25日WTO服務貿易理事會召開了特別會議,開啟新回合服務貿易領域的談判。

隨後,服務貿易議題也被納入杜哈議程之中。依據WTO第四屆卡達杜哈(Doha)部長會議宣言第十五段,部長同意會員依據2001年3月28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通過之「服務貿易談判準則和程序」(S/L/93),展開WTO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並決議會員應於2002年6月30日前提出特定承諾之初始要求(initial requests),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初始回應(initial offers),將較費時的要求和回應方法(request-offer approach)與雙邊會談當成主要的協商方式。整個談判預定完成日期是2005年1月1日,以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方式完成杜哈回合談判,但未能順利完成而向後展延。

服務貿易理事會除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服務貿易自由化多邊談判,特定承諾委員會也被授權進行承諾表中最惠國待遇豁免項目之檢討及新承諾表之提出、金融服務委員會進行第五議定書之接受和各國金融服務貿易新進展及新承諾、國內規章工作小組負責資格要求和程序、技術標準和發照程序之談判;GATS規則工作小組負責進行緊急防衛、政府採購和補貼之協商。在特別會議之外,各會員又以自願參加方式產生模式四、能源、電信、電腦、視聽、環境、海運、物流、法律等數十個非正式小組分別討論特定的議題,以加速產生新回合服務貿易自由化之動能。

依WTO秘書處分類,服務部門可分為以下12大項:1. 商業服務﹔2. 通訊服務﹔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4. 配銷服務﹔5. 教育服務﹔6. 環境服務﹔7. 金融服務﹔8. 健康與社會服務﹔9. 觀光及旅遊服務﹔10.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11. 運輸服務﹔12. 其他服務。杜哈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重要項目,如下:1. 會計服務;2. 廣告服務;3. 建築服務;4. 工程技術服務;5. 服務貿易評估;6. 視聽服務;7. 自願性自由化措施; 8. 對服務業之分類;9. 電腦服務;10. 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11. 諮詢服務;12. 配銷服務;13. 教育服務;14. 能源服務;15. 環境服務;16. 快遞服務; 17. 金融服務;18. 法律服務;19. 自然人移動;20. 郵政快遞服務;21. 專業服務;22. 中小型服務企業;23. 運動服務;24. 電信服務;25. 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 26. 運輸服務 (海運、空運、陸運)

■ 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進展

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涵蓋範圍如下表:
一、特定承諾談判 二、GATS規則之制定
 1.進一步自由化談判及承諾
 2.其他具部門特性之實質提案
 3.自發性自由化之處理
 4.最惠國待遇豁免之談判
 1.第六條第四項(國內規章)
 2.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
 3.第十三條(補貼)
 4.第十五條(政府採購)
三、會員提出之其他議題 四、服務貿易理事會檢討工作
 1.GATS之技術性檢討
 2.澄清GATS條文,如第五條、第二十條
 3.第七條(認許)
 4.第八條(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提供者)
 5.第九條(商業行為)
 6.第二十一條(承諾表之修正)
 7.承諾表之更正
 8.修改承諾表填寫準則
 9.分類問題
 1.最惠國豁免待遇
 2.空運附則
 3.電信費率瞭解書

根據會員近年主要談判重點,基本上可將新回合服務貿易議題之談判分為「市場開放」、「規則子題」及「其他子題」三大部分,概述如下:

(一)在市場開放方面
市場開放談判主要是以較費時的要求和回應與雙邊會談當成主要協商方式,在計算自願性自由化記點議題方面,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一直有所爭執,開發中國家過去因為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和區域發展銀行之貸款和贊助往來,而被要求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結構性調整自由化行動,因此積極主張納入自願性自由化記點,希望在杜哈會議處理市場開放談判之前,至少先評估服務貿易的效果,將其自願性自由化當成談判的籌碼,以決定是否啟動談判,然而這項要求一直都被主要的已開發國家所阻擋。2003年3月6自願性自由化記點處理原則TN/S/6文件在特別會議中通過,但已開發國家要求開發中國家必須服務貿易自由化,才可以有資格得到記點,且要求記點計畫也適用到已開發國家。

2001年杜哈新回合談判正式展開後,服務業市場開放談判也成為新回合談判議題之一。杜哈宣言並要求會員應於2002年6月30日前提出特定承諾之初始要求,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初始回應,整個談判預定於2005年1月1日完成,以單一認諾方式併入整體談判結果。

杜哈回合談判自2003年9月坎昆部長會議挫敗以來,WTO作為多邊經貿談判機制之角色備受質疑,2004年8月1日WTO總理事會通過此回合談判之架構性協議,即為通稱之「七月套案」(July Package),為整體談判注入動能,並表示此回合談判將持續至2005年之香港部長會議。七月套案(WT/L/579)以專段文字方式處理服務貿易,規劃會員提交進一步開放市場之修正回應清單(Revised Offer)的期限為2005年5月底,並採認2004年7月2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中會員所協議繼續推動服務貿易談判工作之建議事項,以作為未來各國繼續推動服務貿易談判之基礎。

2005年第六屆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中也針對服務業提出要求,除了在宣言草案中的第25、26與27段談及服務貿易談判之一般原則外,最重要的是在附錄C的文字,當中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市場開放之目標,主要說明為達到更高度之服務貿易自由化,是要針對個別的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給予不同之適當彈性,使其盡最大之可能提供一個新的或改善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清單(包括模式一至模式四、MFN豁免與承諾表之填寫);第二部分為談判之模式,除了維持現有的要求與回應模式外,另外增加雙邊之談判,並同意依據GATS之原則與服務貿易談判之準則與程序下使用複邊的基礎作要求與回應之談判,談判結果也要適用在MFN的基礎上。此外,也宣言草案文字中亦加入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之考量;第三部分為談判之時程,對於還未提交初始清單之會員要儘速提交;在2006年2月28日前要提出各會員對其他會員之複邊要求清單;在2006年7月31前會員則要提出第二次修正回應清單;而會員之服務貿易承諾表最後版草案應於2006年10月31日前提交;第四部分為進程之檢討,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應要檢討談判之進程,並且監督附錄中有關市場開放目標、談判模式與談判時程之落實。

受杜哈回合其它議題進展不順之影響,會員對香港部長宣言中明訂2006年7月底應提交第二次修正回應清單並不熱烈,又因談判暫時中止,使遞交情況更糟,截至2007年5月16日止,初始回應清單方面,僅有96個會員提出74份清單,占150個會員之提交率為64%;修正回應清單方面,更是只有58個會員提出31份清單,占150個會員之提交率只有39%,提交速度及承諾品質內容均不佳,反應出整體服務貿易談判進展極度緩慢和內涵不足。

本來預定在2006年7月和10月底提交第二次修正和最終回應清單之際,秘書長拉米7月24日宣布中止談判,會員理所當然就不做任何提交動作。此外,也有部分會員表示,提交清單所訂定之截止日期似乎並不是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各會員能提交出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服務業承諾表,才是會員所需要的。基於服務貿易談判屬內建談判,雖然杜哈回合談判曾經暫停,但服務貿易談判仍將持續進行,只是在動能和壓力有限之下,想要達成更大之市場開放,可能性似乎很低。不過,杜哈談判已於2007年2月7日,由WTO秘書長Pascal Lamy在總理事會議中報告恢復全面談判,目前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主席墨西哥代表Fernando De Mateo已邀集多個會員舉行過多達七次之服務貿易談判「大使級會議」,在第七次會議中針對各會員對服務業類別之共識情況做一總結:(一)會員差距較大者:私教、郵政及專差、能源、空運、海運、視聽、法律、模式三(商業據點設立)、模式四(自然人移動)、最惠國待遇(MFN)豁免等項;(二)會員差距較小者:電腦、建築師/專業技師等業別;尚難評估者:物流、電信、環境、營造、金融、觀光旅遊、農業相關服務業、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二(國外消費)、配銷等項。

(二)在規則子題方面
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部分規則制定工作,基於時間及當時實務經驗不足,GATS明文規定會員國應另行展開多邊談判以完成之。如GATS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資格、技術標準及核照條件等國內規章規範之制定,GATS第十條緊急防衛措施、第十三條政府採購、第十五條補貼等議題之談判。

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WPGR)負責之工作有三,即緊急防衛措施、政府採購與補貼,分別源於GATS第十條、十三條以及十五條中明文規定各會員應另行展開談判以制訂多邊規範。

1. 緊急防衛措施
GATS第十條第一項條規定,會員應就緊急防衛措施(ESM)問題進行多邊協商,協商結果應自WTO協定生效後三年內施行之。但由於服務貿易本質上的複雜性以及統計資料之普遍缺乏,使各方對服務貿易防衛機制之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防衛機制實施方式等等有諸多爭議,談判期限一延再延,最終由服務貿易理事會於2004年3月15日改為不限定時程之談判期限,亦即本議題之談判結果應與杜哈回合之服務貿易談判一同生效。

就服務貿易ESM之必要性而言,已開發國家認為服務貿易承諾表以正面表列方式填載,已給予會員足夠之彈性,並憂慮如果允許採取ESM,將與GATS之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宗旨相違背,因而普遍採取保留態度;開發中國家則認為如能允許彈性地例外採行ESM,反而更能鼓勵各會員開放其國內市場,進而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此外,服務貿易四種供應模式在採用ESM時,執行之可能性或有爭議,防衛機制所倚賴之統計數字在服務貿易領域也有所欠缺,均加深各會員立場之歧異。

目前各會員所提出之緊急防衛機制提案,較完整的有採行類似貨品防衛機制之「東協(ASEAN)草案」、僅訂出基本架構要素之澳洲「核心機制」提案以及部分東協成員提出之「建立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機制適用的進一步思考」。

實施方式考量項目有如何證明ESM之使用為正當之情況、適用ESM的承諾的時間限制的觀念、與市場開放漸進自由化談判之連結、國內產業之觀念與既得權利之議題、損害之認定、適用的防衛措施和其與供給模式之關係、防衛措施實施之時間限制與相關補償問題、監督防衛措施實施之機制、特殊及差別待遇。目前達成共識的內容,只有同意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採用ESM;防衛措施的方式為暫時撤回特定承諾;特定措施如補貼、數量限制或課稅,對於貿易限制效果最小;還有防衛措施性質為暫時性且採漸進之解除方式。但多數考量項目因為各會員立場各異、難以妥協,常發生各自表述而毫無實質進展之情況。

在最新進展方面,2007年4月所召開之第三次服務貿易週會議中,東協會員表示,其已依據會員過去討論情形及回應提出建立服務貿易緊急防衛措施附件(Annex)之非正式文件(Room Document)。該文件已考量可行性(feasibility)及可適用性(applicability),並試圖平衡真正之緊急狀況與國內干預。但美國、澳洲、加拿大及瑞士等國對於ESM究竟是否為GATS授權討論範圍、以貨品防衛協定之模式提出服務業緊防衛措施草案是否適合、ESM造成會員既有承諾之不確定性,以及是否需要建立ESM制度等,仍持續提出質疑。

2. 政府採購措施
GATS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服務貿易政府採購需於WTO生效後兩年內進行多邊諮商談判,多數會員對本議題缺乏興趣,目前僅有歐盟持續的關注,並自2002年起每年提出文件詳細說明並改善其提案,部分會員也持續對歐盟提案提出意見與疑問。

歐盟於2006年6月20日首次提出服務貿易政府採購附件之完整建議條文,包含十七個項目,有目標、定義、範圍、排除和例外、開發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一般原則、門檻和價值規則、採購資訊公開、公開通知、打算採購資訊、參加條件、投標期間、協商、限制性投標、投標及合約裁定之待遇、採購資訊的透明化和國內審核。不過,無論是就GATS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政府採購之談判範圍、或歐盟提案中關於最惠國待遇豁免之建議內容,乃至於是否有必要在複邊政府採購協定外,另定一專司規範服務業之政府採購協定,各會員間仍有不同意見。

在最新進展方面,2007年4月所召開之第三次服務貿易週會議中,歐盟介紹其所提出建立政府採購附則之文件(S/WPGR/W/54),強調將政府採購納入GATS規範之重要性與必要性。文件附件並建議包括公告、期間、決標等各項目可建立之制度,並說明該文件中允許會員選擇可開放競爭之業別之彈性。僅巴西針對歐盟文件提出疑問指出,附件第2段中說明排除MFN適用規則,惟又於第16 (a) 段中寫出近似MFN條文之文件,其意義為何?歐盟則表示,此係允許會員可建立另一針對政府採購之最惠國待遇豁免表。

3. 補貼措施
GATS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要求會員參與談判俾制訂多邊規範,以避免此類貿易扭曲效果。但由於服務補貼兼具扭曲貿易及政策目標所需之雙重功能,所以第一項規定亦要求各會員應認知補貼在開發中國家發展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並考量各會員、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會員對此領域之彈性需要。正因為服務貿易補貼之複雜性,不論從是否需要有規範、定義、資訊交換、應採行規範之方式等,均讓本議題之協商更顯不易。

瑞士於2004年曾於補貼服務之友非正式小組會議中,針對出口補貼提出「出口補貼附則草案」;2005年初,秘書處以「補貼定義之意見表達摘要表」彙整各會員對諸多爭議所持之立場,以供協商聚焦之用;香港等會員亦以「服務補貼之暫時定義」提案,參考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中對於補貼定義,期待以此暫行定義為前提,進行服務補貼之「資訊交換」,以促進後續談判之進展。不過本議題談判至今,除了顯示出各國之歧見外,並無重大實質進展。

在最新進展方面,2007年4月所召開之第三次服務貿易週會議中,由於會員對於提出補貼資訊仍不踴躍,爰秘書處依據會員要求,彙整會員於2004年2月後貿易政策檢討中所列之補貼資訊,並強調會員不應將此文件中所列之補貼資訊視為全面性的(exhaustive),因貿易政策檢討中服務業之分類與GATS不相符,且補貼資訊並不完整。此外,香港與墨西哥提出文件以促進會員之討論,惟表示非試圖建立補貼制度。

國內規章工作小組(WPDR)工作有二:第一係依據GATS第六條第四項授權,制訂必要規範,以確保資格條件與程序、核照條件與程序、及技術標準等五項措施,不致構成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第二係發展專業服務之一般規範。但因牽涉各會員之國內立法能力及敏感性國家政策等因素,過去十年來尚未有具體的進展。
1. 國內規章草案
WPDR主席於2006年6月推出國內規章草案(JOB(06)/225),納入十二個項目,即目標、適用範圍、一般條款、定義、透明化、核照條件、核照程序、資格條件、資格程序、技術標準、發展、機構條款。至於適當文字仍未成形的項目,如短暫暫停、開發中國家使用WTO爭端解決、為發展目的所採取的例外措施、依據發展水準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執行程度、措施的修正和終止、關於證照和資格的行政指導並未納入,但WPDR主席並不排斥未來納入任何項目。

國內規章原則之制定,主要用來確保核照條件、核照程序、資格條件、資格程序、技術標準五項不會構成服務貿易不必要的障礙,但也不能用來禁止會員在其領土內,為了達成國家政策目標而執行現有服務供給相關法規和引進新法規。至於原則適用範圍也僅限於各會員在服務業之特定承諾,未做承諾和已經排除之部分也不適用。

資格條件是指專業服務提供者須符合以取得證照之實質條件,包括教育學歷、應考條件、實務訓練、經驗、語言條件等;資格程序是指有關資格條件管理之行政或程序規則。核照條件是指資格條件以外之實質條件,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以便取得可提供服務之正式許可,包括設籍之要求、據點設立之要求、登錄之要求、費用之繳納等;核照程序是指有關證照申請之呈送及處理。技術標準是依照服務本身之特性及提供方式來規定,例如會計師查帳之內容規定、操守及行為準則。為了執行GATS第VI:4條規定,GATS第VII條規定之認許,如何建立以及採行共同的國際標準,就成為WPDR的重要工作。

透明化課題包含目標、事先評論條款、與事先評論條款有關之通知、現有通知規範之符合、透明化之適當水準等,就是要建立公開資訊的獲得和適當回應利害關係人的機制。

對於開發中國家執行國內規章原則的時候,應該對於其發展、金融和貿易給予特別的考量;應該給予低度開發及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對於影響低度開發國家利益的任何國內規章原則,都應給予特別不受限制的待遇。服務貿易理事會應該建立國內規章委員會來執行國內規章原則和其運作,並且定期檢視原則運作的情形和做出適當增加或修正的建議。至於必要性測試,包含合法目的及測試標準等,因為部分會員持反對立場,故主席版從善如流未將其列於資格程序措施之中。

2. 專業服務準則適當之進展
於專業服務準則部分,WPDR分兩方面進行該項工作,一係透過會員在自願性基礎上,諮詢國內專業服務團體「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適用於其所屬服務部門別之可能性與適當性,至2006年10月僅回收澳洲、美國、烏拉圭、加拿大、中國、中華民國、歐盟、香港、日本、韓國、墨西哥、波蘭、瑞士與泰國之問卷,無法用來作為決議的依據;另一方面則向國際相關組織洽詢「會計部門國內規章規範」適用於各該專業服務部門的可能,至2006年10月只收到17個專業組織回應,其中有12個組織給予意見,3個組織準備於未來提供意見,2個組織表示沒有參與興趣,顯見適用性並不高。

(三)在其他子題方面
其他子題主要討論的是技術性問題,可分成兩大類,一為與承諾表談判密切相關者,包括服務部門之分類及承諾表之填寫與修正;另一則是GATS技術性檢討,旨在確保GATS條文之法律一致性及明確性而對某些模稜兩可的條文進行檢討。檢討性質工作安排於服務貿易理事會之例會中,包括最惠國待遇豁免之檢討、空運之檢討、電信費率瞭解書之檢討。

■ 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官方文件

(一)新回合服務貿易談判
以2000年展開之新服務貿易談判議題作為分類依據,欲下載相關談判文件請連結至服務貿易談判進展

WTO會員提交之服務貿易初始回應清單編碼為TN/S/O/***,修正回應清單編碼為TN/S/O/***/Rev.1

(二)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
新回合談判前的會議紀錄歸納在服務貿易理事會下的特別會議(Special Session),文件編碼為S/CSS/M/*,年度報告編碼為S/CSS/*,工作文件編碼為S/CSS/W/*;杜哈回合談判正式展開後,被歸入貿易談判(Trade Negotiations),會議記錄文件編碼為TN/S/M/*,年度報告編碼為TN/S/*,工作文件編碼為TN/S/W/*

(三)特定承諾委員會
特定承諾委員會之工作文件參閱S/CSC/W/*文件;會議紀錄參閱S/CSC/M/*文件;年報參閱S/CSC/*文件;服務業分類參閱S/CSC/*和”classification and modification”查詢關鍵字之文件。

(四)國內規章工作小組
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文件可分為會議紀錄,請參閱S/WPDR/M/*文件;年報,請參閱S/WPDR/*文件;工作文件,請參閱S/WPDR/W/*文件;以及相互認證協定議題文件

(五)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
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會議紀錄請參閱編碼 S/WPGR/M/*之文件;年報請參閱編碼S/WPGR/*之文件。各項議題之工作文件請參閱:緊急防衛措施政府採購補貼

(六)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文件可分為建議案,請參閱文件編號 JOB(*)/*;會議紀錄,請參閱文件編號 S/FIN/M/*;年度報告,請參閱文件編號 S/FIN/*;工作文件,請參閱文件編號 S/FI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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