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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回合談判 - 貿易便捷化 |
■ 談判背景
貿易便捷化係於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之WTO第一屆部長會議中首次被提出討論,與「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策」及「政府採購透明化」等三項議題合稱「新加坡議題」。該會議部長宣言針對前四項議題指示,在未預設將來是否展開談判之前提下,授權成立相關工作小組進行討論研究。2001年杜哈部長宣言第27段更明確指示貨品貿易理事會就GATT 1994第五條過境運輸之自由、第八條進出口規費及手續,與第十條貿易法令公佈及施行等規定加以檢討,訂定貿易便捷化之需求與優先順序,討論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等問題,並決定於第五屆部長會議前以明確共識決方式通過談判的模式。
在坎昆部長會議期間,核心集團、ACP集團以及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等皆強調會員應在就貿易便捷化之談判模式達成明確共識前,釐清該等國家之資源與執行能力限制、執行成本多寡與負擔方式,以及談判結果之約束力等問題,且強調未來的談判應以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為重心。由於開發中與已開發會員間對於上述能力建構、特殊及差別待遇(S&D)、貿易便捷化議題是否要發展成為約束性條文或協定,以及是否適用爭端解決機制等之意見及立場差距甚大,對於杜哈部長宣言有關該議題部分之解讀亦不盡相同,導致會議終未達成具體結論。
直到2004年達成七月套案(July Package),該議題才確定納入實質談判議程。在該份文件附錄D之授權下,貿易便捷化之談判正式展開。而有關投資、競爭政策與政府採購透明化等議題則不納入杜哈工作計畫。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隨即於2004年10月成立,開始針對1994 GATT第五、八、十條等三條文進行檢討。
■ 談判進展
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會議自成立至2006年8月為止,計召開過15次會議。該首次會議係根據七月套案之附錄D通過談判工作計畫及會議議程,第二次會議中會員分別就已通過之工作計劃六項要點提出看法與立場,並擴大包含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世界關務組織(WCO)、世界銀行(World Bank)、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內的相關國際組織參與,就此領域提供經驗分享與意見。
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於2005年2月之會議進入正式的實質談判內容。除了談判初始主要由已開發國家主導外,自5月起,包含拉丁美洲、非洲集團等資源較不足的會員亦開始針對議題提出意見。會員多同意增進貿易及關務法規之透明化、可預測性及公正性等原則之重要性,且該等措施將有助於中小企業進行貿易。但另一方面,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則一再強調,促進全球貿易便捷化的同時亦應考量相關之執行成本,以及應對該等國家提供優惠待遇及所需之技術協助。經過將近一年的密集開會討論與會員的踴躍提案,2005年底香港部長會議宣言將貿易便捷化納入成為附錄E,指示會員須於會議後及早展開起草作業,俾及時完成以條文為基礎(text-based)之談判工作。
直至2006年5月之前,會員對於GATT1994第五、八、十條進行廣泛的改善建議及討論,可稱之為第一代(first generation)提案談判;5月後談判著重在對先前已有之提案加以細緻化及修正工作,聚焦於較具共識的內容;而在6月後則進入第三代提案,由原提案會員將第二代提案再加以修改,以協定文字方式呈現,作為之後進入條文文字協商之基礎。7月25日,多哈回合談判暫停,直至2007年2月方才恢復談判,故目前仍持續進行第三代提案之談判,惟談判進展遲緩。
整體而言,目前會員對於GATT 1994第五、八、十條已有相當廣泛與部分涉及細節之意見交換與提案,該議題之談判進展頗有斬獲。貿易便捷化談判小組自2005年2月以來歷次會議中,提案數快速增加,尤其開發中國家甚至非洲集團相繼發表書面建議案,對於議題討論參與踴躍。而不論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會員皆表達對於各議題之意見,談判可謂已有實質進展。在第五條過境運輸之自由方面,會員提案涉及無歧視原則、過境運輸程序及文件之簡化及採用國際規範、擔保金制度、會員間之跨境合作等;第八條輸出入規費及手續之相關討論,則包含進出口規費及費用之合理性與計算方式、進出口程序之簡化與透明化、預先審核、快遞貨物通關、風險管理、單一窗口、國際標準、進出口文件之簡化與標準化、保證金制度以及違反法規之懲罰;至於第十條貿易法令之公布與施行,則涵蓋資訊公佈之範圍與方式、貿易資訊查詢點之設立、法規之諮商期、提供業者訴願之管道等。
■ 談判爭議
在對於GATT1994第五、八、十條之改善建議裡,許多提案所面臨的共通問題為在致力於簡化關務流程中,會員必須加強有關資訊科技之利用、在政府各機關間建立有效的聯繫網絡(如單一窗口之設立)、採購相關設備,以及設立關務合作制度等,對於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皆構成相當之成本負擔,因此該談判除了針對條文內涵提出更清楚的解釋定義外,技術協助與能力建構一直是會員關注的焦點,亦為整體談判方向將如何進行之關鍵。
其原因在於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認為便捷化措施多涉及額外成本支出與設備投資,因此已開發國家應盡力提供協助與支援。在渠等尚未獲得協助前,便毋須負擔執行談判結果之義務,甚至可藉由經自我評估認定欠缺執行某項措施之能力,片面向WTO提出豁免通知。另一方面,已開發國家則認為會員應先就協定條文進行談判,實際之技術協助內容將俟未來協定規範之義務而定,且是否提供援助應取決於援助國之自由意願,不應作為以條文規範之法律義務,此項歧異即為目前談判中所面臨的提案措施順序(sequencing of measures)問題。
事實上,對於技術協助提供之爭論在杜哈部長會議時即已出現,當時核心集團曾主張相關義務之疑點尚未獲得釐清前,不宜展開談判。持反對立場的國家則認為在未完成談判前,無法預測會員將須負擔的義務,而會員在履行WTO規範時,本即可能衍生若干執行成本。此外,WTO之任務係在於建立會員間共同遵行的經貿規範與準則,既然相關條文原已具有法律拘束力,貿易便捷化之談判結果自應同樣具有約束會員之效果,並適用於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增加貿易流程之可預測性。
此外,談判的結果將以何種形式呈現(如成為多邊協定、複邊協定、或僅在既有相關條文下加以增修等),直到現在尚未有定論,而未來是否將成立如貿易便捷化委員會之機構或常設機制,亦被部分會員視為敏感議題。目前談判進入對於條文文字之細部修正提案,會員將如何處理前述問題,將影響談判目標之執行成效。儘管杜哈回合談判在7月底暫停,未來重啟談判時,已有相當程度共識之貿易便捷化議題是否可先行達成具體協議,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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