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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七月套案之服務貿易談判進展報告
於7月17日在日內瓦所舉行的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中,主席迪馬提歐(Fernando De Mateo)聽取全會員之意見,針對「完成服務業談判所需之項目」再度進行討論與修正,其中主要修正內容包括(1)第4點有關服務業談判之企圖水準及開放承諾之描述;(2)第7點修正回應清單應於2008年10月15日前提出;(3)第8點最終承諾表草案應於2008年12月1日前提出;(4)第9點有關協助低度開發會員之方式(LDC Modality)。
在7月24日由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召開的服務業小型部長級宣示性會議中,針對該文字草案的修正,會員取得最後共識,並於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 TNC)會議中,由特別會議主席報告文字草案內容並請全體會員採認,提出最新版本的文字草案(TN/S/34),該草案也成為2008年七月套案中的一部份。
在新版的文字草案中雖然已有許多國家陸續取得共識,包括菲律賓與一些小型脆弱經濟體(the Small, Vulnerable Economies, SVEs),惟玻利維亞、古巴、委內瑞拉與尼加拉瓜四個會員仍持續反對制定服務業談判的文字草案。委內瑞拉(四會員之代表)表示:「許多會員認為新版的服務業文字草案並未獲得會員的共識,其中諸多內容已超越香港部長宣言中之共識水準,會員亦無義務承諾達成最高可能水準,文中任何修改會員現行義務的內容皆無拘束力。然而,協定中任何利於低度開發國家與小型脆弱經濟體的立即措施,均已獲得全體同意。」
在最新版文字草案中共列13項要素,以下簡述之。
1.會員重申,談判範圍應限於:(1)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2)杜哈部長宣言;(3)香港部長宣言;(4)2001年3月28日服務貿易理事會特別會議所採認服務貿易談判之準則與程序;(5)2004年七月套案。
2.會員重申「要求與回應」(request-offer)是現行回合談判中主要的方法,此外,更進一步強調,依據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第7段,除雙邊談判外,要求與回應的談判模式亦於複邊基礎下進行。因此,目前已有21個提出複邊談判要求之服務部門與模式。
3.在要求與回應之談判模式下,會員們已積極進行談判,透過雙方協商,做出進一步的市場開放,並呈現於修正回應清單中。
4.會員再次重申服務貿易為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中不可或缺之重要議題。會員體認到在服務談判中,一個具有企圖心且平衡的結果,將是構成DDA單一認諾整體均衡不可或缺的要件。因此談判的目標應設定在服務貿易的高度自由化進程,為的就是要促進所有貿易伙伴之經濟成長、開發中與低度開發會員之發展。此外,不應優先排除任一服務部門與供應模式。關於GATS的架構與原則,會員應儘最大可能,對於雙邊與多邊之要求提出最大程度之承諾。這樣的回應應儘可能反應於現行市場開放或國民待遇,以及對現存主要障礙領域提供新的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特別應提供開發中會員有利的服務部門與供應模式,如模式一跨境服務與模式四自然人移動,其主張係依據GATS第4條增進開發中國家之參與。
5.依據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第5段,會員應依GATS第6.4條,於本回合談判結束前訂定國內規章。
6.會員重申其承諾已制定於香港部長宣言中,依據GATS第10條緊急防衛措施、第13條政府採購、第15條補貼規則之規定,以及其相對應之授權與期程內,來完成GATS規則之談判。
7.為達成談判,會員應於〔2008年10月15日〕前提交修正回應清單,但仍應視整體談判進展由部長集體決定,故時間暫以括弧標記。
8.為達成談判,會員應於〔2008年12月1日〕前提交最後服務業承諾表清單,但仍應視整體談判進展由部長集體決定,故時間暫以括弧標記。
9.會員重申其對於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第9(a)段要求之承諾,並考量符合特別優先權的適當機制,包含對低度開發會員有利的部門與供給模式。
10.會員應持續對小型經濟體的相關貿易提案給予適當的關切,並體認到其特殊情況,進一步自由化應依據其發展需求而定。
11.會員應完成對特殊與差別待遇建議案之考量。
12.會員體認到最近新入會員的特別情況,這些新會員在加入時承諾較大範圍的市場開放,該情形將被列入DDA談判考量之中。
13.會員重申在香港部長宣言附錄C第10段規定下的目標性技術援助,目的是使開發中與低度開發會員能更有效地參與談判。
【由林長慶綜合報導,取材自WTO Document(TN/S/34),2008年7月28日、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電報,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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