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中文版 English Version
網頁瀏覽人數:3716
 首頁 >> WTO簡介 >> 加入WTO
1994年4月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之部長級會議簽署「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c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期使「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設立,有效執行烏拉圭回合通過之各項協定,其範圍除GATT傳統規範之商品貿易外,更進一步擴及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及農產品市場開放等項目。而在WTO的架構下,全體會員都是經過談判而成WTO的一份子,享受著其他會員給予的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必須做出開放本國市場的承諾,並遵守WTO貿易規則。

根據「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二條規定,任一國家或就對外商務關係等事務擁有充分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可申請加入WTO。目前,WTO的會員大致可分為三類:根據該協定第十一條,原GATT締約成員在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之際,自動成為WTO會員,這些會員即所謂的「創始會員(founder members)」;另外,在1994年4月之後,WTO正式成立前加入GATT者,以及參與烏拉圭回合談判,卻在WTO成立後正式加入者,稱為「初始會員(original members)」;第三種會員則為1995年之後申請加入並成為正式會員者。2007年1月11日止,WTO共有150個會員國。此外,正在申請成為WTO會員者,稱為「WTO觀察員」。該等國家欲成為正式會員,應依其與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同意之條件,透過工作小組之成立與談判,在WTO全體會員同意下方可加入WTO。目前尚有俄羅斯、烏克蘭等二十九個入會案分由各工作小組審查中。
 
一、入會程序(WT/ACC/1)
  1. 希望加入WTO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提交WTO正式的書面申請。WTO收到該申請後,由總理事會通過,成立入會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負責審查該入會案;
  2. 申請入會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需提交工作小組一份備忘錄(memorandum),包含其經貿體制與其最近之適用稅率承諾表和相關法規措施,作為工作小組審查基礎;
  3. 與WTO會員進行雙邊諮商與多邊諮商;
  4. 工作小組於正式會議中採認其工作小組報告草案、入會議定書,以及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之市場開放承諾表;
  5. 工作小組將上述三項文件送交總理事會,由總理事會依共識決採納。若未獲得共識,將由會員國依三分之二多數決方式進行表決。一旦獲得通過,該申請者之入會相關承諾等文件才對外公開;
  6. 申請案獲得表決通過後,申請國即可簽署入會議定書,並於簽署後三個月內完成國內法定程序;申請國通知WTO秘書處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的三十日,該申請國即正式成為WTO會員。
   
二、總理事會
  總理事會係部長會議休會期間代行職權。裁決是否成立工作小組對入會案進行審查係其職能之一。同時,在入會工作小組完成入會審查後,總理事會於會議中依共識決就該入會案進行表決,決定是否接納該申請者加入WTO。
   
三、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係在總理事會授權下成立,進行入會案審查,向總理事會/部長會議進行報告,並提交工作小組報告與入會議定書草案。工作小組成員開放全體WTO會員自由參加,該工作小組主席則由總理事會主席與工作小組成員和申請者討論後推派。

工作小組首先審查申請者提出的經貿備忘錄,並審查提問與回覆,以確定申請者符合WTO協定和其他多邊貿易協定之條文規範。

備忘錄之審查完成後,工作小組成員開始與申請者就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之雙邊市場開放諮商。不過,經貿備忘錄之審查與雙邊諮商工作也會有同時進行之可能。
     
四、授權
  源於GATT1947第三十三條對申請加入之資格的規定,「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c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十二條係規定非WTO會員加入WTO之相關規範。除了第十二條,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尚有其他與入會相關之條文:
 
第十六條 除本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另有規定外,WTO應遵循GATT1947締約整體會員大會以及GATT1947架構下所涉各機構之決議、程序及慣例。(中文) (英文)
第十二條第二項 加入之決定應由部長會議為之。(中文) (英文)
第四條第二項 部長會議休會時,由總理事會行其職權。(中文) (英文)
第九條 決策之制定。(中文)(英文)
第十三條 任何會員於任一其他會員成為會員之際,如有一方不同意彼此適用,則雙方應不適用本協定與附件1及附件2所列之多邊貿易協定…….... 會員與另一依第十二條加入會員間,限於在部長會議通過載明加入條件之協定前,不同意相互適用之會員曾通知部長會議。(全文)
  2001年的杜哈部長宣言中,對入會程序亦有所指示。其中,該宣言第九段表示,新會員的加入將有效加強多邊貿易體制,因此進行中的入會案應盡速完成其審查,並加速低度開發國家的入會。第四十二段對低度開發國家的入會指示中表明,將優先處理低度開發國家之入會申請案,加速該等國家之入會談判,並指示秘書處將部長會議對低度開發國家入會之關切,反映在技術援助計畫之年度計畫中。
     
五、參考資料
  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中文) (英文)
WTO對申請入會者於備忘錄中應提供其國內相關資訊之導引文件如下:
  1. 農業境內支持與出口補貼 (WT/ACC/4);
  2. 服務業政策措施 (WT/ACC/5);
  3.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與技術性貿易障礙措施相關之說明清單 (WT/ACC/8);
  4.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之實施 (WT/ACC/9)。
快 速 連 結
登入
WTO與企業專欄
WTO線上學習平台
計畫成果報告
本期WTO電子報
行事曆
文件搜尋
網站使用調查
中心出版品
討論區
World Trade News
網站錯誤回報
空白
貿易局
外交部
US-Taiw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中華經濟研究院
全國工業總會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e政府入口網站
Asian WTO Research Network
SSL認證標章
本網站已經啟動SSL加密機制
網站操作說明
 

版權所有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執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