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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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WTO議題
-部長會議
貨品貿易
-農業與農業談判
-反傾銷
-國際收支
-關稅估價
-貨品貿易理事會
-輸入許可
-資訊科技協定
-市場進入與障礙
-原產地規則
-防衛措施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商品減讓時程
-國營貿易事業
-補貼及平衡措施
-技術性貿易障礙
-紡品暨成衣協定
-貿易便捷化
服務業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是一套控管國際服務業貿易的多邊規則。服務貿易理事會開放給所有WTO會員參與,並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運作,以監督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執行成效。服務貿易理事會可以自行設立必須的附屬機構,目前已經設有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以及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四個附屬機構,對於新回合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來處理。
WTO會員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承諾將漸進開放服務貿易,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承諾各會員自2000年展開服務貿易談判,並於2001年併入杜哈回合談判。GATS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除了不斷協商討論規則之制定外,在實質進展方面是以要求和回應清單方式來進行。關於服務貿易未來推動方向的「七月套案」,在2004年8月獲得通過,依據套案內容所進行市場更高程度自由化的談判仍在緩慢進行中。
-服務貿易

智慧財產權
烏拉圭回合談判(1986-1994) 首次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之規範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中。其相關之規範可避免原創者之發明、設計或其他創造物遭他人盜用。智慧財產權存在的形式繁多:書籍和繪畫係屬於著作權,發明則屬於專利權之規範;同時,智慧財產權之規範亦擴及服飾品牌或新植物品種等以往被認為是低科技貨品或商品,價值上卻擁有高度發明和設計之領域。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爭端解決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GATT 1947之締約國於烏拉圭談判回合中所獲致之談判成果,在WTO多邊貿易體系中具有相當關鍵之地位,藉由制訂以規則為基礎(rule-based)之訴訟程序,強調快速、平等、透明、給予開發中國家較大之彈性並重視對裁決結果之執行與監督,期能有效解決會員間之貿易爭端,爭端解決機制之建立是促成許多開發中國家願意加入WTO的重要原因之一。
爭端解決機制是由部長會議底下的爭端解決機構(DSB)負責,其下有非常設性質的爭端解決小組(panel)以及常設性質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分別負責審理第一審與上訴審之爭端案件。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原則上係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審理案件,但是若WTO其他內括協定另有規定者,則其他內括協定之規定應優先適用。
-爭端解決
貿易談判委員會(新回合談判)
Doha Round Trade Negotiations:杜哈新回合貿易談判包括的議題有農業、爭端解決、智慧財產權、市場進入、邊貿易規則、貿易與發展、貿易與環境、服務貿易,並設有貿易談判委員來推動談判業務。除了多邊貿易則和貿易談判委員會外,其它談判內容均分別歸至WTO貿易議題相關項目之下。
-新回合談判
 -農業
 -非農產品市場開放
 -貿易與發展
 -服務貿易談判
 -貿易規則
  -區域貿易協定
  -反傾銷
  -補貼及平衡措施
  -貿易與環境
  -智慧財產權談判
  -爭端解決
  -貿易便捷化

貿易政策檢討
對於國家貿易政策的監督,是WTO運作中基本且重要的一環,工作的核心為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所有WTO會員都必須接受貿易政策檢討,而檢討的頻率則依其佔世界貿易的比重而定,其成立的用意,在於使會員的貿易政策與措施更加透明化及易於了解,並加強所有會員對多邊貿易協定和複邊貿易協定之遵守。此機制除了關注會員本身的貿易政策與實行,也相當程度地考量會員進一步的經濟與發展需求、貿易政策與目標以及他們所面對的外部經濟環境。
-貿易政策檢討

其他議題
-民用航空器
-貿易與競爭政策
-貿易與發展
-電子商務
-貿易與環境
-政府採購
-貿易與投資
-區域貿易協定與區域貿易協定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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