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是一套控管國際服務業貿易的多邊規則。服務貿易理事會開放給所有WTO會員參與,並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運作,以監督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執行成效。服務貿易理事會可以自行設立必須的附屬機構,目前已經設有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以及服務貿易規則工作小組四個附屬機構,對於新回合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來處理。
WTO會員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承諾將漸進開放服務貿易,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承諾各會員自2000年展開服務貿易談判,並於2001年併入杜哈回合談判。GATS談判以特別會議方式進行,除了不斷協商討論規則之制定外,在實質進展方面是以要求和回應清單方式來進行。關於服務貿易未來推動方向的「七月套案」,在2004年8月獲得通過,依據套案內容所進行市場更高程度自由化的談判仍在緩慢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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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拉圭回合談判(1986-1994) 首次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之規範納入多邊貿易體系中。其相關之規範可避免原創者之發明、設計或其他創造物遭他人盜用。智慧財產權存在的形式繁多:書籍和繪畫係屬於著作權,發明則屬於專利權之規範;同時,智慧財產權之規範亦擴及服飾品牌或新植物品種等以往被認為是低科技貨品或商品,價值上卻擁有高度發明和設計之領域。 |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GATT 1947之締約國於烏拉圭談判回合中所獲致之談判成果,在WTO多邊貿易體系中具有相當關鍵之地位,藉由制訂以規則為基礎(rule-based)之訴訟程序,強調快速、平等、透明、給予開發中國家較大之彈性並重視對裁決結果之執行與監督,期能有效解決會員間之貿易爭端,爭端解決機制之建立是促成許多開發中國家願意加入WTO的重要原因之一。
爭端解決機制是由部長會議底下的爭端解決機構(DSB)負責,其下有非常設性質的爭端解決小組(panel)以及常設性質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分別負責審理第一審與上訴審之爭端案件。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原則上係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規定審理案件,但是若WTO其他內括協定另有規定者,則其他內括協定之規定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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